中共桂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县、区纪委,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市直各单位纪检组(纪委),市各纪工委,党组织关系在桂林的中直、区直单位纪检组(纪委):
近日,中央纪委印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提出并重申八项禁止性的纪律要求,自治区纪委就贯彻实施中央纪委的《规定》专门下发了通知。
一、认真组织学习传达,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大意义。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工作。要立即召开全体党员干部会议传达学习《规定》和中央纪委、自治区纪委、市纪委贯彻实施《规定》会议的精神,迅速将《规定》传达到国家工作人员中的每一位共产党员,做到人人知晓。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使每个共产党员干部深刻领会和正确把握《规定》的重要内容和十三个定性处理的政策界限,深刻领会《规定》的精神实质和八项禁止性要求,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规定》的重大意义的认识,不断增强贯彻实施《规定》的自觉性。
二、广泛宣传,深刻领会《规定》的精神实质。各级党委、纪委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使广大党员干部领会《规定》的精神实质,真正理解和掌握《规定》的廉政行为规范,了解违反《规定》的严重后果,提高防范类似行为发生的警惕性,做到未雨绸缪,预防在先。要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广泛进行宣传,使社会各界了解《规定》的基本内容和监督检举的方式方法,为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认真稳妥地做好对照检查和清理纠正工作。对照检查要做到应查不漏,不留空白和死角。各单位党组织要组织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对照八项严格禁止性规定,特别是对照检查重点进行严肃认真的对照检查,每个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学习《规定》,引以为戒,自觉遵守,认真对照检查,凡有《规定》所禁止行为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情况并坚决立即纠正。
各级纪委要认真贯彻在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的政策规定,尽可能地教育、挽救存在一般违纪问题的同志。要正确把握政策,避免无原则从宽。对特别重大或者把握不准的案件,要及时逐级请示,防止造成不良后果。要使每个党员干部认识到,《规定》既是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更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要使存在问题的党员清楚,这是组织给予自己的一次机会,要珍惜和把握住,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拒不纠正的,会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对《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特别是要针对重点部门、重点领域实施重点督查,研究解决执行过程中的存在问题,要把贯彻落实《规定》的情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五、要坚决查办权钱交易的违纪违法案件。各级纪检机关要认真核查党员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向党组织说清的问题,及时作出结论。对于已经违反规定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说清问题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坚决维护纪律的严肃性。要把《规定》所列违纪行为作为信访和案件检查工作的重点,认真排查相关信访反映,及时查处权钱交易的典型案件,坚决惩处腐败分子,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各县区、各部门可以选择部分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加强警示教育。
六、加强调查研究。各县区、各部门在贯彻落实《规定》的过程中,要立足教育,注重防范,要加强对反腐倡廉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加强对当前违纪违法案件新情况、新特点、新趋向的调查研究,结合工作实际,针对机制和体制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长效机制。
七、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各单位要就学习《规定》和区、市会议精神、对照检查、清理纠正、总结工作等作出具体安排。要把握政策界限,坚持以自我教育为主,通过落实《规定》,增强党员廉洁自律意识,增强抵御消极腐败现象的自觉性,同时,要强化监督,进一步加强信访举报工作,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对党员的监督作用。
各县区、各部门贯彻实施《规定》的情况,请于6月22日前书面报告市纪委办公室。
中共桂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7年6月13日
主题词:贯彻实施 若干规定 通知
抄 报:市委、自治区纪委
中共桂林市纪委办公室 2007年6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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