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近日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要求上市公司一次性签署的绝对金额超10亿元的重大合同,均须及时公开披露。有了上述指引,类似此前杭萧钢构大单引发连续涨停的“暴炒”事件将不再那么轻松自如,对于遏制市场的概念炒作,相信会产生一定的效果。
然而细看《指引》,对何为“及时公开披露”似乎未作严格界定。股市一周交易五日,大幅波动往往只在转眼间。重大合同签署后,究竟第二天就披露算是及时,还是一周内披露也算及时?如果不作指导性的界定,市场中的“害群之马”未来恐怕仍有空子可钻。
要打击股市内幕交易,从而塑造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在监管上就应当争分夺秒。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大单合同信息的前两天,杭萧钢构案件的3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逮捕。就监管而言,这无疑是一个重要进展,但回顾整个事件始末,我们不得不感叹本次“逮捕”还是来得晚了一点。
根据证监会的介绍,证监会4月19日就已将罪案移送公安部,直到6月11日浙江省公安机关对3名嫌疑人执行逮捕,前后过程将近2个月。在这期间,A股的概念炒作进入高峰,大量垃圾股“鸡犬升天”,最后导致管理层使出提高印花税率的方法调控市场,进而引发了5月30日之后的连续5日大跌。虽然不能说就是杭萧钢构导致了之后的泡沫炒作,但如果杭萧钢构案件的嫌疑人能再早一些归案,也许市场就不会将此前的行政处罚视作“利好”,甚至无需等到监管层施以“重手”,市场炒作便会收敛一些。
再来看一起前不久发生在美国的相似案例:一对香港夫妇在道琼斯并购案的消息正式发布前利用内幕消息买入该公司股票,从而实现非法获利超过800万美元。而就在两人抛出全部道琼斯股票后的4天,美国证监会就针对这起交易发出了民事诉讼状,并申请法院冻结了他们的股票账户和资金。
同是内幕交易,美国证监会只用4天就重拳出击,而杭萧钢构案件则花了近2个月,如果从杭萧钢构股价大涨算起,则超过4个月。个中差别主要就在于此次美国证监会采用的是民事诉讼而非刑事诉讼,虽然处罚相对较轻,但胜在效率高速度快。而同期美国证监会针对摩根士丹利华裔副总裁王雪佳及其丈夫内幕交易的案件则在两年后采用刑事诉讼,可见美国证监会在打击内幕交易上手法多样———既可追求力度警示后来者,也可追求效率避免嫌疑人脱逃。
逮捕杭萧钢构案疑犯之“重手”固然能起到警示作用,但在市场炒作满天飞的当下,我们同样希望监管部门能有更多“快手”来打击内幕交易,从而做到监管力度和监管效率两手都抓,两手都硬。作者:晨报记者张佳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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