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徐勤)曹先生卖车没过户,也未让买车人立下相关字据,结果车卖了不到一月,卖出去的车就出了车祸。日前,市一中院审理该案后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曹先生仍为肇事车主人,应承担全责,赔偿伤者损失4万余元,而“买车人”不需赔钱。
客车出车祸负全责
据了解,去年1月,渝北区的李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从北碚区静观镇方向往水土镇方向行驶。车在行驶途中,与相向而来的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王某和所搭乘客明某受伤。随后,相关部门作出责任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受伤的王某在医院治疗了105天后出院,花去医药费3.6万余元。经相关部门鉴定,王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还需要续医费4000元。倘若今后王某病情发生变化,还需进行左髋关节置换术等治疗,还需5万元。
卖车人被告上法庭
为讨回续医费和相关损失等费用,王某将李某和“车主”曹先生告上了北碚区法院。该案开庭审理时,曹就表明,小客车在出事前的上月就卖给了李某,只是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也没有买卖车的其他字据。发生了车祸,不应由他来承担赔偿。
法院审理时查明,王某从事的是液化气配送工作。事故发生后,李还支付了王某的医药费和摩托车受损费。由于曹拿不出卖车证据,法院认定曹仍是肇事车的车主,李某乃曹的驾驶员,应由曹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
终审判决卖车人赔4万元
宣判后,曹先生一直觉得自己很冤,上诉到了市一中院。二审法院认为,北碚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但王某关节置换手术尚未进行,其费用应暂时不予主张,并判令曹先生赔偿王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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