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杭州市建筑玻璃幕墙使用有关规定》,规定明确四类建筑禁止设置玻璃幕墙。
这四类建筑是:历史街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建筑;居住小区内的建筑;住宅建筑周边100米范围内朝向住宅的建筑立面;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的建筑。
采用玻璃幕墙作外墙面,应控制玻璃幕墙的面积或采用其他材料对建筑立面加以分隔,禁止使用镜面玻璃。
此外,还有三类建筑限制设置玻璃幕墙: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其道路两侧建筑物20米以下立面,其余路段两侧建筑物10米以下立面;城市立交桥、高架桥两侧相邻建筑;十字路口或多路交叉口处的建筑。
这些限制设置的建筑,结合建筑方案经专家论证可以设置玻璃幕墙的,单个立面透明玻璃占墙面比不得大于0.6,要采用低反射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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