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严重问题和事件,负有责任的党政领导将被问责,这是我省近日出台的问责新规定。这一新规,一改以前问责矛头只指向行政机关领导的限定,将问责范围扩大到了党委领导,内容更全,适应面更广,权威性更高,震慑力也更大。
党和人民给予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权力的同时,也赋予了其相应的责任。因此,一名领导干部在使用手上的权力时,也要对其权力的行使及其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是公众对手中握有公权力的官员的一种基本要求。问责制度的建立,就是落实这种要求的具体体现。建立问责制度的目的,就是强化责任追究,强调官员要为其所有行为负责,确保那些因不作为、乱作为或不当作为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官员受到追究,从而达到预防损害发生和惩前毖后的目的。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问责制度的建设,早在2005年1月,省政府即颁布实施了《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对我省实施领导干部问责制进行了有益探索。问责制实行两年多以来,已取得很大成效,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作风出现了明显好转。但不可否认的是,确实还有一些官员缺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在工作中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从而导致了一些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事件的发生。
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平时认真负责,才能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推行问责制,有助于敦促官员在平时就充分承担起责任。因为,问责制与法律、纪律约束不同,它还具有“道义约束”的特点。被问责的官员,不一定触犯了法律,违反了纪律。只要没有尽力履行职责,或履职能力不足,出现问题后,都在问责的范围内。因此,问责制度对提升官员的责任心,具有其他制度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个令人担忧的现实是,时下一些地方落实问责制不到位,执行不力,对该问责的官员不问责,对按问责制该严厉处罚的官员不处罚,或是采取一些其他不痛不痒的处分来代替,这使得问责制的效应大打折扣,导致一些官员的不良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引起了公众的强烈不满。这种倾向值得我们警惕。
总之,面对新的问责制,各级官员必须积极作为,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才能承担好自身的责任,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