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开发商收了买主30万定金后,却将房屋卖给第三人。买主向鼓楼区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开发商返还双倍定金,还要其承担房价上涨给自己造成的18万元损失。
2005年3月9日,罗先生和吴先生与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定购书一份,定购位于清凉门附近的某小区05幢502室商品房。
交涉无果之下,罗先生和吴先生只能诉诸法律,除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外,还要求其返还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部分的定金10.22万余元,同时要求赔偿因房价上涨造成的损失18.46万余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昨天上午的公开庭审中,开发商没有作更多的抗辩,只是称罗先生和吴先生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且诉请的房价上涨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法庭调解期间,罗先生和吴先生主张须给付70万元的损失方能接受,而开发商表示最多只能返还40万元。由于数额悬殊太大,导致调解失败。主审法官沈菁表示,将于近日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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