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儿子能到天津参加高考,在东营市做生意的一男子委托他人办理高考移民,结果移民未办成,孩子也没能参加高考。近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高考移民当事人索要“赔偿金”案,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万余元。
高某在东营从事个体经营,其儿子2006年参加高考。高某听说在天津参加高考分数比山东低,便有了为儿子办理天津户口的想法。一次听朋友说,刘某可以帮助其子参加天津市高考,并能帮助儿子考上一所比较理想的学校。高某便委托刘某办理有关手续,并签订了委托协议。但刘某收取了高某6万元费用后,却未按约定为高某之子办理参加高考的有关手续,高某的儿子也未能参加当年天津市的高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声称只是中间人,原告要的“赔偿金”,只是为天津市某公司的卢某代收,但法院没有采信他的说法。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高某委托被告刘某办理原告之子到天津市参加高考的相关事宜,原、被告之间虽然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但是原、被告之间的代理行为规避国家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同无效。原、被告均有过错,原告应负次要责任,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的损失自己应承担30%,被告承担70%,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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