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青岛6月19日讯 随着越来越多的汽车驶上马路,尾气排放对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在1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今后岛城汽车将根据环保状况发放黄、绿两色分类标志,环保水平低的“黄标车”通行区域、时间将受限。
根据这一条例,青岛市将实行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根据机动车的车型和排气污染控制水平划分,给排气污染控制水平低但符合制造当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发放黄色环保合格标志;其他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发放绿色环保合格标志。
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的特殊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使用黄色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通行的管理措施。该标志今后将张贴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的右内侧,不张贴环保标志的将被处罚200元。
条例规定,车主应当在安全技术定期检验的同时,到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进行排气定期检测。排气检测不合格的应在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企业维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排气复检。排气检测合格的,发放相应的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对未取得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的,公安、交通部门将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未按时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将按每辆机动车处以200元罚款;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拒绝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检测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每车重罚1000元。此外,对拖着“黑尾巴”上路、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200元,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以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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