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欣在不到四周岁时,被父母送往苏州某外语学校全托就学,在校期间不慎两次摔伤。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胡欣将学校告到法院。经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6月18日,作出解除其与外国语学校间的“学生入学协议”;外国语学校赔偿胡欣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28066.57元的判决。
1997年9月出生的胡欣,于2001年6月成为苏州某外国语学校中幼班的全托学生。2002年4月22日,在课间活动时不慎右肘部跌伤,医院诊断为右肱骨髁粉碎性骨折。2006年6月1日,在老师组织大家排队游戏时,胡欣从滑梯上跳下摔倒又受伤,诊断为右肱骨外髁骨折。胡欣将外国语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学生入学协议》,赔偿就医费用,退还自己入校所交的赞助费等合计101103.05元。
外国语学校认为,胡欣未能提供其受伤责任为学校的证据,故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胡欣遭受的人身损害赔偿与入学协议的解除无因果关系,要求解除入学协议依据不足。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学生入学协议”系外国语学校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中对因校方的过错导致学生受伤是否解除协议并无约定。对于全托在校的未成年学生的安全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胡欣两次受伤应视为学校对“学生入学协议”的违约;因违约其入学签订的协议目的不能实现,故要求解除双方的入学协议合法有据;胡欣入学时,向学校一次性缴纳赞助费及三年级下半年学费、住宿费也应酌情返还;胡欣因伤支付的医疗费等也应获得赔偿。所以作出以上判决。
本报记者 中游 通讯员 姜爱勤 邵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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