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6月19日电自今年7月1日起,我国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根据新政策,外资企业可享优惠。调整后的政策适用于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19日指出,根据调整后的税收政策,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以享受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流转税方面,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其中,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县(含县级市、区、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在所得税方面,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按照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税前据实扣除,并加计100%扣除的办法。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同时,对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据统计,目前我国共有近8300万残疾人,已实现就业2266万人,目前尚有858万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没有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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