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耿彦红)无转学证明者,学校不得接收;借读期限一般为一学期至一学年;缺课超过三分之一,须办理休学;处分学生前须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意见。这是西安市教育局日前出台的《西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
无转学证明学校不得接收
《办法》规定,所有小学、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要确保本校学区内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学校采取班级授课制,班级的组织形式应为单式。每班学生容量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出具相关证明,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转出和转入学校主管区县教育局审核批准。未经接收学校同意,原校不得开具转学证明。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的学生。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受处分期间不得转学。
借读期限一般为一学期至一学年
《办法》规定,借读生借读期限一般为一学期至一学年,特殊情况经借读学校同意可以延长。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开具相关学习证明,注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读年限。原学校根据借读学校的证明,接收学生回校就读。毕业班学生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缺课超过三分之一须办理休学
学生因特殊原因,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无法继续跟班学习者,应办理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办法》规定,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对学生给予处分前,由学校告知被处分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在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后,再由学校提出处分意见,报区县教育局审核批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半年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师生评议,学校签署意见,报区县教育局审核批准,可撤销其处分。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义务教育段取消留级制度。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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