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广军)当事人杨光四委托“律师”刘某代理一宗案件,并交了5000元代理费。后来,杨光四发现刘某并非律师,甚至连法律工作者的执业资格都被暂停。为此,杨光四以欺诈为由,将刘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还5000元代理费,并按“1+1”进行赔偿。
2006年11月30日,杨光四因唐××遭受交通事故损害一案寻求律师帮助,在熟人的介绍下,与湖南某法律事务所的刘某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并缴纳了5000元诉讼代理费。
“可是我后来发现刘某竟然不是律师。”杨光四给记者展示了刘某的名片,刘某的头衔是“××法律事务所、疑难案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有“委托湖南××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工作者(律师)刘某出庭参加诉讼”字样。
湖南李凤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松柏认为:刘某接受杨光四的委托,具有两点违规且涉嫌欺诈的事实。其一,刘某于2006年10月10日被娄底市司法局行政处罚暂停其执业6个月,从该日起直至2007年4月9日,刘某不得以法律工作者的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其二,刘某不当地在委托代理合同文本中使用“律师”字样,从而误导他人认为其具有律师身份。杨光四完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要求其退一赔一。
记者联系上了刘某,他强调自己是法律工作者,替人打官司是合法的,其他的不愿多说。
打官司须提防“黑律师”
法官提醒:选择律师作代理人,要慎重,要提防“黑律师”。
第一,应当选择正规的律师事务所,审查其由司法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全面了解律师事务所运营情况。对于路边没有执业牌照的咨询代理部,千万小心。
第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要仔细推敲合同条款内容,对一些不公平、易产生歧义的条款要坚持修改,明确具体内容。
第三,对代理诉讼的律师,一定要审核其律师执业证,记下证书编号,必要时可向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查询证书的真伪性。
第四,不要相信“包诉包赢”“官司不败”之类的谎言,法官判案是依事实,依证据,依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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