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文章:境外追贪法制“接口”
追捕外逃贪官,必须下力气研究国外法律制度,使之与国内“追逃”手段对接,为我所用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郭奔胜傅丕毅
6月7日,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将从中国籍犯罪嫌疑人处没收的337万余澳元赃款移交给中国警方,这是35年来澳大利亚政府首次向中国移交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赃款,也是2006年两国签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之后,中澳开展追逃追赃合作的最新成果。
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的专家指出,追回涉案款项,可以摧毁外逃贪官的生存基础,是我国拓宽“追逃”思路的新进展。专家同时表示,当前我国“追逃”贪官越来越依靠国际司法协作。而在各国法律制度不同的背景下,有关部门须主动研究、善于利用国外法律制度,积极建设追逃的“法制接口”,从研究国外法律体系入手,从广泛开展国际司法协作入手,加大力度,始终对在逃贪官保持强大震慑力,赢得主动局面。
不熟悉外国法律体系陷被动
日前,本刊记者采访有关部门专家时发现,在追逃赖昌星、高山等外逃犯罪案件上,我国在打击外逃犯罪嫌疑人时,出现了三个因不熟悉国外司法体系而引起误会,造成被动的现象。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风介绍,这三个现象是:
一是对外表态的主体太多,有很大随意性。比如关于赖昌星是否适用死刑的问题,至少有4个部门在不同场合进行表态。而按照加拿大法律规定,只有检察官有资格对此进行表态。如果中国表态的角色不合适,实际效果上会造成对方的不信任感。
二是过多依赖国际刑警组织。现在我国通常做法是发现犯罪嫌疑人外逃,立即启动红色通缉令,发往国际刑警组织,把很大精力放在期待协助上。实际上,国际刑警组织是非官方组织,在一些国家,警察的权力十分有限,因此与犯罪嫌疑人逃往国的司法部门合作才是最有效的办法。
三是证据意识比较薄弱。引渡犯罪嫌疑人,我方有义务提供详实的证据,而且证据的取得必须严密。但现在相关部门不太注意证据搜集,草率提供证据,而一些与我们开展合作的国家十分强调证据的正当性、严密性,这一反差对中方追逃贪官十分不利。有些犯罪嫌疑人就是因为我国有关部门不当提供证据,引起对方对我们的不信任而中断遣返工作。
除具体做法的不足外,我国的国际司法协作平台也还没有完全到位。
现有条约框架覆盖面不广。比如引渡条约,与我国缔结引渡条约的27个国家中大部分属于周边国家,中国与贪官外逃较为集中的美国、加拿大还处在开展谈判阶段,有待于更大的工作力度和开展更广泛的谈判。
对已经加入的条约、公约,协作机制方面的运用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比如2005年年底在我国正式生效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还需要相关部门熟悉程序,加大协调力度,建立联合追逃机制。同时,公约的利用也要有针对性研究。比如中国与美国间没有引渡条约,但可以利用反腐败公约,而在加拿大就不行。
对国外法律的掌握和利用还不够娴熟。当前一些职能部门,对美国、加拿大和欧盟的法律研究不多,在不了解对方法律的情况下,难以开展类似引渡外逃贪官的司法协作。
[1] [2]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