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徐勤)渝北区范女士与曾姓姐夫签协议,约定要将父母留下的房屋赠送给姐夫的儿子,同时姐夫要承担赡养母亲的责任。协议签订并履行了七年后,女子反悔了,称自己签协议时患有精神病,要求法院判决所签协议无效。
经法院审查查明,1990年11月,范到精神病医院门诊就诊过一次,其医生诊断为:“心因性精神病?”当时,医生对范是否患有精神病,未作确诊,范亦未住院治疗。法院认为,并无确凿证据,证明范在签订协议时患有精神病。法院遂认为,范与曾签订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其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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