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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件未成年人维权案引发的思考(组图)

  记者 秦璇 蒲哲 通讯员 廖满堂

  在湖北省众多关爱未成年人的社会力量中,省未成年人维权服务中心是一支重要力量。近3年来,该中心共接待未成年人侵权咨询1200多件。该中心希望能通过楚天金报,向社会、家庭发出呼吁:“请用多一些爱呵护孩子,用法律武器保护孩子,有些不幸和伤害是可以避免的!”

  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新法中新增条款25条,涉及学生的安全保护、体质健康等诸多方面。近日,记者走进该中心,采访到一些典型的未成年人维权案例,期望能给社会带来一些思考。

  对于青少年意外伤害,不少家长除了伤痛却不知如何维权。(图文无关)

  交通事故也是青少年意外伤害的重要部分。(图文无关)记者刘蔚丹摄

  认为老师给他“穿小鞋”优等生跳楼自杀

  校园悲剧再敲教育警钟

  “如果这伢还在,今年肯定能考上清华、北大。”认识小刚的人都这么说。前几天,许多怀揣梦想的高中生走进考场,敲开心中理想学府的大门,小刚本该是其中一员。然而,去年6月,小刚从自家七楼阳台上跳了下去,这一切都成为泡影。

  亲属们都认为,小刚的死与其长期遭受班主任匡老师的人格侮辱有关。
他们这么说的依据,是小刚平时的日记和言语。

  2005年7月,小刚以优异的成绩考入当地的省重点中学,各方面都很拔尖的他被选为班长。然而,小刚却觉得班主任似乎总跟他过不去,他自认为得意的活动计划、班级管理方式,匡老师却认为不合适。几次意见分歧后,小刚便提出辞去班长职务。其后,坐前排的小刚被一下子调到了最后,小刚认为,这是在给他“穿小鞋”。

  而此后的另一件事情也让家长们颇有微词。去年5月一个早上,小刚和几个同学迟到了。于是,匡老师让小刚等人脱下鞋袜,沿着湖边卵石路跑圈。此后,小刚等人被要求以《人生与路》为题,写一篇3000字的作文。小刚当即表示不满,认为是体罚,拒绝后转身离开。

  事后,小刚认为和匡老师的矛盾已无法调和,遂向父母提出想转班。父母找到学校后,校方承诺期末考试结束后根据成绩转班。于是,小刚盼望考个好成绩“脱离苦海”。然而,考试当天,未上自习的小刚被匡老师批评了几句,情绪一下子跌到了谷底,没到时间就交卷离开了学校。回到家,悲剧就发生了。

  事发后,小刚家人强烈要求处理班主任匡老师。在当地教育、公安、政法等部门的主持下,学校与家长达成协议:学校一次性付给家属丧葬费、生活补助费等共5万元。

  随后,警方对该事件进行了全面调查,经多方调查后认定,匡的行为不构成侮辱罪。但小刚的家属对调查不服,致电省未成年人维权服务中心,请律师帮助讨公道。

  中心随即组织15名资深律师召开了专题研讨会,律师们认为:不能认定老师的行为构成侮辱罪。经过律师的耐心答复,小刚的家人终于接受了这个事实。孩子已逝,却留给父母、学校、老师深深的反思……

  律师点评

  :班主任匡老师是否构成侮辱罪?他的行为与小刚自杀是否有因果联系?本案中,班主任是履行正常的班务管理和教育学生的职能,并未在不特定人群中针对小刚个人的人格、名誉,使用侮辱性的言语、文字、行为进行贬损。所以其行为虽可能存在不当之处,但不能引起小刚自杀。

  但在眼下,家长、老师、学校对孩子的心理教育、人文教育普遍是缺位的,希望小刚们的悲剧能再次为教育方式敲响警钟。目前教师侮辱殴打学生仍时有发生,学生及家长应及时维权,注意保留人证物证。

  一张小饭卡诱发精神病

  小矛盾也要及时疏理

  小红今年19岁,长得眉清目秀。在恩施山区,谁家有这样的女儿,媒人一定踏平门槛。可如今,小红的未来却是父母最忧心的事——2年前因为同学间的小矛盾,原本就很内向的小红受了刺激,诱发了精神分裂症。

  2005年4月的一天,住校的初三女生小红发现,自己的饭卡不见了。同寝室的小勤建议她去挂失,可小红却怀疑小勤“做贼心虚”,非要她承认,两人为此大吵了一架。

  饭卡还是没找到,半个月中,小红都想着这件事。一天晚上熄灯后,小红突然大声哭闹起来,吵得一寝室的人都睡不着。同学小丹忍不住和她大吵起来,结果被值勤老师叫出去罚站。次日早起,小丹“啪”的一巴掌,甩到了小红的脸上。

  当天上午,小红没去上课,一个劲地躲在厕所哭,在班主任和同学的劝慰下才回到教室。当天下午放学后,小红就收拾行李回家了,此后1个多星期都没来校上课。转眼过了“5.1”,小红的言行越来越怪异,经确诊,她患了精神分裂症。

  小红的父母将女儿的病归咎于“在学校受到小勤、小丹等人的殴打,后被班主任指责”。去年5月,他们将学校、班主任、小勤、小丹等四方告上法庭,索赔12.4万余元。

  庭审中,小红的援助律师出具了关键证据——小丹的检讨书。这是从班主任处提取的,是小丹打了小红后所写。另外,原告、被告出具的一系列证人证言表明,小勤只是和小红争吵,没有殴打她,班主任及时进行了劝慰,而小红的性格确实较孤僻。校方则鉴于原告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同意在已给付4000元救济金的基础上,再给付3000元。其余三被告则认为自身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班主任发现小红不在,就派同学去找,接着又去劝说,直至到教室上课,已经履行了正常的教育、管理职责;学校同样没有过错;小勤与小红发生争执,是对自己正当理由的申辩,也没有过错;但小丹打了小红,对小红的病有一定的诱发作用。

  去年底,法院一审判决中学赔偿7000元(已付4000元),小丹的法定代理人赔偿治疗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万余元,班主任、小勤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人们比较重视因教师体罚、学生间的斗殴造成的校园伤害案,但因同学间纠纷造成精神刺激也值得关注。一张饭卡引发的争执乃至小丹的一巴掌,也许只是一根很小的导火索,但由此引发的同学间的议论,会使原本就内向的小红精神压力更重。此时,对学生进行及时、有效的心理辅导十分必要。

  介绍工作为饵少女被强暴致残

  女孩自我保护意识亟待加强

  去年9月29日发生的事,至今仍时常出现在15岁少女小丽的噩梦中——她被那个凶神恶煞的男人踩在地上,一脚接一脚没命地踢,随后,他狞笑着朝她扑过来……每每惊醒,都是一身冷汗。

  小丽出生在大悟山区一个贫寒的农家,仅有的三亩薄田就是全家六口人的唯一生活来源。还没满14岁,小丽便一心想着快点逃离困苦的环境,靠自己的双手挣钱养家。去年9月初,她背着父母来到了孝感市。可没满16岁,又没有技能,找工作谈何容易,小丽只好进了一家歌厅打工。工作期间,她认识了一些社会上的朋友,朋友称能介绍她到广州工作,她深信不疑。

  9月28日深夜,一朋友说要介绍几个老板给她认识,对她找工作有帮助,叫她出去边吃夜宵边谈,她欣然应允。

  “老板”有三人,其中一个30岁出头,孝感口音,另两个一男一女,东北口音。吃完夜宵,老板们提出去开个房打牌,叫小丽一道去玩,小丽便跟着去了。

  进了房,三个人便打起牌来,小丽闲着没事便洗了个澡,洗完坐在床上看电视。不一会儿,那个孝感老板进来了,开始对小丽动手动脚。小丽不从,男子火了,大骂:“你不就是干这个的吗?老子夜宵也请了,房也开了……”

  小丽这才意识到,自己被当成“小姐”了,连忙解释。可男子哪肯罢休,对着她的脸就是一拳,随即拽着头发把她拖到地上,对着小肚子一阵猛踢。小丽实在受不了,忙求饶,男子趁机将其强暴。其间,那两个东北人非但不阻止,还向同伴提供避孕套。

  事毕,小丽只觉腹部剧痛,不停地呻吟,连呼“救命”。三人一夜不管不问,天亮后扬长而去。最后,前来清理房间的服务员发现时,小丽已奄奄一息。经鉴定,小丽被打成了重伤,胰脏破裂,不得不摘除,并构成了八级伤残,还有可能影响生育。

  当年10月8日,鲁小红(主犯)、魏某、王某三人落网,据其交代,当日,鲁要魏、王“介绍一个女孩”,二人便托人叫来了蒙在鼓里的小丽。

  孝感市政法委、妇联等部门十分重视此案,并帮小丽及父母指定代理律师进行法律援助。得知此案,省未成年人维权服务中心也立刻向全国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申请资助。

  今年1月,孝感市孝南区检察院以三被告犯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3月,法院判处鲁小红有期徒刑11年,魏某、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三人分别赔偿小丽经济损失共计5万多元。

  律师点评

  :小丽的遭遇敲响了未成年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的警钟。近年来,因交友不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而导致的未成年人人身伤害和刑事犯罪有增多的趋势,对此,家长和社会应加强教育。

  此案中,小丽小小年纪瞒着父母出来打工,结交朋友时也缺乏判断能力;另外,她如果提高点警惕,可以找到很多机会避免悲剧:如深夜与陌生人外出应慎之又慎;进入房间后,应察言观色,找借口离开。同时,小丽的父母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女儿偷偷跑出去近半个月时间,音讯全无,他们就简单地打听了一下,连小丽在做什么都不清楚。

  与姐夫同居非婚生子难讨财产

  未成年人财产权同样不容侵犯

  2005年冬,少妇贾蓝走进武汉市某区妇联,流泪求助:“我知道当初我也有不对,和姐夫……害得我亲姐姐离婚,可我的孩子没有错啊……”

  在少妇的讲述下,一段孽情浮出了水面。1985年,贾蓝当时年方十八,待业在家。姐姐贾红头年嫁了人,姐夫陶某精明能干,两口子开了个建材门市部,生意红火,生了个儿子没空照看,便把贾蓝接过来帮忙带孩子。

  没几年,姐姐又添一女,贾蓝干脆就住在了姐姐家,全职照看孩子。同处一屋檐下,贾蓝和姐夫发生私情,并有了身孕。

  正在贾蓝进退两难之时,姐姐的小女儿不幸夭折。得知贾蓝怀孕,陶某的母亲竟迷信地认为这是夭折的小孙女转世投胎,她非但没有责备儿子,反而要贾蓝生下孩子。就这样,贾蓝糊里糊涂地生下了儿子小强。

  由此,贾红和陶某的感情彻底破裂。2003年,二人离婚,并立下协议:夫妻共同财产属贾红所有,陶某以后的财产也归贾红所有。此后,根据协议,建材生意归贾红。陶某净身出户,和贾蓝住在了一起。同居期间,陶某又开了一个建材门面,让贾蓝帮忙经营,在此期间,贾蓝又生下一女小方。

  2005年,陶某被查出患晚期癌症,他深知自己将不久于人世,便立下遗嘱:“我死后,建材店的所有财产归小强和小方所有。”陶某当年便去世,贾蓝继续经营着陶某留下的生意。

  不久,陶某与贾红的大儿子带了一帮人来到建材店,将贾蓝和一双儿女赶了出去。没了生活来源,贾蓝母子三人的生活十分艰难。无奈之下,贾蓝走进了当地妇联,要为两个未成年的孩子,讨回陶某遗嘱留下的财产。

  妇联委托了一名未成年人维权服务中心的志愿律师,来帮其代理该案。经律师多次协商,贾红的大儿子拒绝退出建材店,贾蓝遂决定起诉。

  但此案面临两个难题:由于陶某与贾蓝没有结婚,也没有做亲子鉴定和陶某生前确认小强、小方是其子女的证据,如果诉按继承纠纷请求被告返还遗产有一定难度;同时,陶某和贾红的离婚协议约定陶某以后的财产归贾红,如果成立,则建材店就要归贾红所有。

  而即使打赢了官司,贾红母子也会心存不服,执行难度较大,贾蓝母子仍难实际获得应得的财产。于是,代理律师遂请求法庭出面对原被告进行调解。经律师和法庭调解,被告终于同意向原告支付9万元。

  律师点评

  :未成年人享有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并受法律保护。但事实上,由于监护人法律意识的淡薄,或复杂的家庭矛盾,不少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继承权已经或正在受到侵犯。本案虽是一个较为另类的个案,但仍具参考价值。

  本案中,陶某离婚协议中“以后的财产归贾红所有”的约定成立,但当时,陶某赠与的财产尚不存在,未赠与尚未生效。当陶某取得了财产时又改变了赠与的对象,受赠人接受并已开始使用这笔财产,因此,只有后一个赠与行为才是有效的。但在伦理道德、传统观念的影响下,非婚生子维护财产继承权仍十分困难,即使赢得了诉讼,也难以真正执行。

  (以上人物除罪犯外,均为化名)

  链接

  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家保障未成年人以下权利: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财产所有权,财产继承权,著作权,专利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取得国家赔偿权,宗教信仰自由权,民族风俗习惯自由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受教育权。

  据统计,湖北省有1536万未成年人。湖北省未成年人维权服务中心是纯公益社会组织,成立于2004年,旗下有200多名志愿律师,常年为未成年人提供义务法律援助、咨询及心理辅导、法制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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