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
日前,公安部下发通知,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督察标志。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明确规定:“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应当佩戴督察标志或者出示督察证件”。
通知强调,督察标志为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任务时佩戴,不得转借给非督察人员持有和使用。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任务,着应季人民警察制式警服时,督察标志佩戴于左上衣兜纽扣正下方,上端对齐兜盖下端(女警察着无左上衣兜的警服时,督察标志佩戴于警号正下方,上端对齐警号下沿)。
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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