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
为落实《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做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工作,还专门下放通知,就有关海外投资的规定予以细化和明确。通知显示,QDII产品海外投资和国内的基金投资模式相似,而投资对象几乎囊括了所有的证券类资产。
单个产品不少于1亿
《通知》要求,基金、集合计划首次募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可以人民币、美元或其他主要外汇货币为计价货币募集;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集合计划募集金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封闭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集合计划持有人不少于2人;以面值进行募集,境内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产品特点确定面值金额的大小。
可投资所有证券资产
投资运作方面,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集合计划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可以说囊括了所有证券类资产。
而对于不动产、房地产抵押按揭、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实物商品等,除非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
强调分散投资
《通知》同时还对合格机构投资者海外投资行为作出一些限制规定。如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20%。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10%。指数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10%。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中基金资产净值的20%。基金、集合计划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等。
本报记者 郑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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