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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暴力标语” 可以休矣

  “暴力标语” 可以休矣

  作者: 李风林(武汉大学刑法博士生)

  在威慑犯罪分子的同时,暴力标语究竟是否对法治建设乃至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益?

  ■法眼

  为了震慑不法分子,河南某镇派出所民警在警车上挂起“飞车抢劫,当场击毙”的红色条幅。

这一充满威慑力的标语,立即引来民众的议论。在威慑犯罪分子的同时,这类标语究竟是否对法治建设乃至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益?

  实际上,诸如此类的标语,已经不是头一次出现。在民间,象“放火烧山,牢底坐穿”、“严禁倒垃圾,否则全家死光光”之类带有语言暴力色彩的标语可谓比比皆是。标语由于代表相关部门的立场和态度,具有一定的严肃性和威慑性,被人熟知后,往往能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在使用暴力语言宣泄不满的同时,人们自身的防范力、警惕力和团结抵制恶行的凝聚力都无形中大幅增强。由此,就大大缩减了施恶者的行为空间。

  然而,此类暴力标语对法治的危害却不容忽视。飞车抢劫,果真可以当场击毙?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此标语显然过于武断。首先是飞车行抢的行为不一定都是抢劫,从原初的意义上讲,飞车行抢的人主观上大多是抢夺的故意而非抢劫。只是由于其借用了机动车一类的交通工具从而大大加剧了其抢夺的暴力色彩,最高人民法院才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将飞车抢夺中的部分行为归为了抢劫。其次,即使是抢劫行为,包括警察以及受害者、其他公民在内的人也无权将嫌犯当场击毙或者通过正当防卫致其伤亡。法律对绝对防卫权是有严格的限制的,只有在抢劫行为严重危及到了公民的人身安全时,方可以行使。如果飞车抢劫一律击毙的话,显然是把法律当成了儿戏,对法治建设危害尤深。

  所谓的“飞车抢劫,当场击毙”一类的暴力标语,归根结底反映了人们法治理念上的滞后。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其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如果百分之百的犯罪分子都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谁还会去犯罪呢?靠当场击毙来威慑犯罪分子,只能治标不治本,并不能达到治理根本的目的。暴力标语的大行其道,仍反映了人们治乱世用重典的传统法制思想,反映了人们仍将法律尤其是刑法当成刀把子的落后意识。实际上,刑法除了保护一般民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外,同样是犯罪人权利的大宪章,执法者没有任何理由因为犯罪人的行为而剥夺其应有的权利,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保障犯罪人人权的应有之义。

(责任编辑: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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