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受理1573件,广州中院公布多起胜诉案子
新快报讯(记者 余亚莲 实习生 黄丽 通讯员 穗法宣)民告官,能胜诉吗?昨日下午,广州市中级法院公布多起“民告官”并成功打赢官司的案子,例如,市民违章、交警罚款200元,但由于交警在执法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录像而最终败诉。
6月13日至15日,广州市法院召开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会上法官、官员、学者“三方会诊”,点评了这两年来广州地区“民告官”的现状。
据悉,2006年至今年5月,“民告官”案件数量剧增。2006年,广州市中院全年受理一审行政案件1573件,比2005年增加了近26%,今年1-5月,又比去年同期上升逾五成。在这些“民告官”的案件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和公安类的案件最多,已经占到全年行政案件收案数的近一半。
俗话说“胳膊拧不过大腿”,民告官的案件究竟有几成胜算一直是个讳莫如深的问题。为化解“民告官”之难,广州中院终于“祭出”三大措施:首先,增加审判公开和透明度,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邀请党委、政法委、人大内司委、政府法制办对司法环境监督检查。第二,建立司法与行政互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第三,加强行政协调和解工作,市法院起草了《广州市法院行政协调规定》草案,该规定将于不久后在两级法院施行。
案例1 没有现场摄录交警输官司
市民违章、交警罚款200元,但由于交警在执法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录像而最终败诉。
2006年6月14日,广州市某区交警大队在执法中,发现车主苏某在中山二路违规停车,遂要求苏某立即开走,苏某拒绝,交警对其处以200元罚款。苏某不服,诉至法院。
庭审中,交警部门提交了若干证据,如执勤民警所写的执勤经过、其所绘制的现场示意图、事后在争议现场拍摄的照片、处罚书等等,用以证明交警的处罚行为合法。
一审交警胜诉,苏某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上演“惊天大逆转”的理由是: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相关规定,交警在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时,对于驾驶人员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应当摄录取证。
在本案中,虽然交警认定苏某违法停车,但没有现场摄录,缺乏证明苏某实施违法行为的现场摄录资料,属主要证据不足。
据此,法院认定交警违法行政,交警得退还苏某已缴纳的200元罚款。
案例2 错发房产证国土局败诉
一个大活人,其房产却被当做“遗产”,房子被别人继承了并核发了房产证。邱某认为,国土局审查不严导致自己丢了房子。案子闹上法院,法院终审判决,国土局未尽到应尽的审查义务,其发房产证的行为违法。
2005年5月份,广州市民邱某惊奇地发现自己的房子莫名其妙到了别人名下,去国土资源局一查,结果让人匪夷所思。原来,在同年3月22日,一蔡姓男子向国土局申请邱某房子的继承登记,并提交了“广东省公证处”的《公证书》,里面的内容是邱某已于2004年5月在广州死亡,死后房屋由蔡某继承。
就是根据这份《公证书》,国土局给蔡某核发了《房地产权证》。
邱某遂跑到广东省公证处查询,发现这份公证书是假的。
广州市中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作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国土局对这份《公证书》的审查和确认有明显的漏洞,在这种情况下,国土资源局依然发了房产证,显然未尽到审查义务。
法院终审判决,国土局的登记行为违法。
案例3 不理睬申请消防局败诉
普通市民要求消防局公开消防信息,消防局不理睬,市民将其告上法院并胜诉。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属于政务公开的义务人,有义务对政务公开的申请予以答复。
2006年,广州市民张某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同泰路某小区A1栋商品房,因担心该小区的消防不过关,张某以邮寄挂号信的方式书面向市公安消防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该小区消防验收情况。
但张某等了十几天一直没有得到答复,张某认为,公安消防局不依法定期公开政务,其行为是行政不作为,遂告上法院。区法院一审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遂上诉至广州中院。
广州市中院认为:市民张某有权依照规定提出公开政务的申请,公安消防局作为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属于政务公开的义务人,负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政务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职责和义务。
法院判决,公安消防局在收到判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张某的公开政务信息申请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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