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快递法规的缺失,托运人因不利条款输官司
本报讯记者鲁钇山、实习生林琳报道:兰小姐将价值1.7万元的手机拿来托运,结果途中丢失。货运公司表示只赔运费的三倍,法院也支持了货运公司。这一切只缘于运输单背面写着“一般货件托运丢失时,赔偿额每件最高不超过运费3倍为限”。
但兰小姐表示,她托运时对此毫不知情。
去年9月28日,花都区新华镇某手机零售批发商兰小姐委托广州中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下简称“广州中捷”)运送一件货物,运费是14元。由于货物迟迟未送到,兰小姐遂于当年9月30日向广州中捷提出自己托运的货物是价值17460元的手机,要求赔偿该损失。双方协商未果,兰小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兰小姐与广州中捷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广州中捷无故丢失兰小姐托运的货物,依法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双方“赔1.7万元”,还是“只赔42元”,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在本案中,广州中捷向兰小姐出具的运输单的背面很明白地写着:“一般货件托运,如发生损毁、遗失之赔偿额每件最高不超过运费3倍为限。”运输单上并没有注明托运的到底是什么,兰小姐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曾明确地告诉过广州中捷托运货物是什么,价值有多大,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托运的确实是手机,遂判决货运公司只需赔偿42元。
兰小姐坚持认为自己托运的是手机,属通讯类的贵重物品,不适用“一般货件”范围,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日前,广州中院判兰小姐败诉,1.7万元的手机只能算“一般货件”,享受“运费3倍”的赔偿待遇。
兰小姐的代理律师称,这种货运公司在运输单背面加入一些对托运人不利条款而引起的官司之前也有过,但由于快递法规的缺失,直接导致“货运公司赢”和“托运人胜诉”两种完全不同的诉讼结果出现,她认为这是“合同背面的格式条款的运用”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两方面的博弈,法律规定方面不是很完善。
陈春鸣/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