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6月23日讯 (记者韩政)从7月1日开始,我省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等三类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鉴定机构可以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标准,收取司法鉴定服务费用。
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负责人介绍说,我省此次出台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主要是为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这些标准涉及9大类53个收费项目,每个项目的收费标准均有明确的规定。司法鉴定服务机构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醒目的位置标明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司法行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新增加的司法鉴定项目需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收费。
据了解,司法鉴定机构需经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票。司法鉴定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包括异地差旅费、查档费。鉴定机构在提供鉴定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异地差旅费、查档费,司法鉴定机构可与委托人协商,经委托人同意后,可凭正规票据按实际开支收取。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鉴定,如确需邀请有关专家鉴定的,其费用由鉴定机构支付,不得向委托人另行收取。
经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性鉴定项目(针对个人),各司法鉴定机构应按不超过附表标准的50%给予优惠,具体收费标准由鉴定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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