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小女子被被骗出租屋险遭强奸 不甘受辱跳楼摔成脑震荡
南方网讯 晚上玩到太晚进不了工厂,21岁的阿瑜被刚认识的男性朋友阿树带到出租屋内险被强奸,不甘受辱的阿瑜趁阿树不注意从三楼阳台跳下摔伤。阿瑜一怒之下将阿树及其所在的工厂告上法院。
强行亲吻被拒绝
2006年6月29日晚,阿瑜与同事王某(女)、阿华一起玩,遇到阿华的熟人阿树。到晚上23时左右,阿树开始强行亲吻阿瑜,遭到阿瑜的拒绝,在同事的陪同下,阿瑜回到其任职的电子公司门口,但被保安拦住要求先签罚单。由于阿瑜拒绝依照该司规章制度进行晚归登记,保安没有让其进入公司。
弱女子被骗至出租屋
这时,阿树骑车过来,称可带阿瑜去一个女性朋友住处休息。阿瑜上车后,阿树并没有带她到女性朋友的住处,而是将其骗到了他单独租住的出租屋。进房后,阿树强行将欲开门离开的阿瑜拉住,不让其离开,并威逼要与其发生性关系。不甘受辱的阿瑜遂假称“要考虑一下”而走到该房阳台,并趁阿树不注意从阳台上跳下试图逃离,在跳下时摔伤。醒来时,她已经躺在了医院。经医院诊断,阿瑜这一跳造成了多处软组织挫伤,头皮裂伤伴血肿,并有轻度脑震荡。
心灵受到重创
阿瑜的代理人诉称,此次受伤阿瑜支付医疗费3260元,受伤至今,头痛无力,没有上班,已有三个月,误工费5100元。父亲护理20天,护理费1200元,因此事而支出的交通费8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必要的营养费1200元,心灵受到重创,要求赔偿精神损失4万元,八项合计53729元。一个女孩子深更半夜呆在外面,存在人身安全的隐患,其所在的电子公司不让其进厂,引起事故发生,其存在明显过错,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与阿树一同构成了对阿瑜的共同侵害,依法应承担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
天河区院经审理后认为,事发当晚,阿树为达到与阿瑜发生性关系的目的,通过欺骗手段强行限制其人身自由,威逼其在一定时间内就范。阿瑜作为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弱小女子,面对一个正在对自己人身造成胁迫的男子,在异常紧张与害怕的情况下,为了免遭到不法侵犯,不得已选择跳楼逃离导致受伤,阿树应对阿瑜的全部损失予以赔偿。
获赔一万多
至于阿瑜所在的电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法院认为,门禁管制制度作为该司的规章制度,其内容无不合理或违法之处,且已通过公告及公示告知阿瑜,阿瑜作为该司员工应当遵守。事发当晚,阿瑜到达公司门口时已超过门禁时间,在拒绝填写奖惩申报单而被公司保安人员禁止进入公司,公司保安人员该行为并无过错。因此,阿瑜要求公司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阿树赔偿阿瑜损失11319.5元,驳回阿瑜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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