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24日电(记者艾福梅、刘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了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加强节能工作,需要政府采取激励政策加以引导和推动,修订草案加大了政策激励力度。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24日表示,草案新增设了激励政策一章,明确国家实行促进节能的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和政府采购政策,主要包括:
——对列入推广目录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实行税收优惠,并通过财政补贴或者税收扶持政策,支持节能空调、节能照明器具、节能环保型汽车等的推广和使用;
——实行有利于节约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提高能源开采利用水平;
——运用关税等有关政策,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控制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并鼓励多渠道筹集节能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示范与推广以及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等;
——制定节能政府采购清单,通过政府采购政策促进节能;
——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
——实行峰谷电价、差别电价等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
——制定并实施鼓励热电联产和利用余热余压发电、供热政策等。
草案还规定,禁止对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实施税费、信贷、电价、地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及检举重大破坏、浪费能源资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国家支持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建立节能奖惩制度。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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