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丽
“我要的就是一个公正的判决。”西安市民刘文红这样解释自己二审后还要申诉的原因。因使用三菱帕杰罗V73受到损害的刘文红与日本三菱公司打了近6年官司,虽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已经生效,但刘文红还是在2006年4月正式委托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然而,1年多时间过去了,刘文红还没有得到法院的任何答复。“打电话问,只是说还在审查。”周泽说。
祸起6年前
2000年8月26日凌晨,河南省开洛高速公路上,一辆疾驰的越野车突然失去控制,冲出路北侧护栏,翻落到路边十几米的深沟。
车内所载4人刘文红、陈平和他们各自的女儿均严重受伤。
这辆越野车到刘文红手里,还不满24小时。8月25日,刘文红在天津保税区以5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三菱公司生产的帕杰罗V73越野车。当天,他与一同前往接车的陈平轮换驾驶该车回西安。“我突然发现车正前方大约30米处有一障碍物,就向左打方向,并同时踩刹车。当我发现车速没有减下来、制动失灵时,我急忙向右打方向,此时车右前后车轮悬空,车冲向路边护栏,撞上护栏后,造成翻车。”陈平说。
事故发生后,郑州巩义交警大队于8月27日作出责任认定:事故原因系驾驶员陈平疲劳驾驶且采取措施不当。刘文红和陈平认为交警的认定有误,并向三菱公司提出索赔。
2000年12月,双方协商,决定委托西安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质检站)对这辆车的制动性能进行鉴定。质检站出具的的检验结论称,“经外观检验制动系统完好无损。电脑自诊系统检验,显示制动系统出现故障代码为53、78。经制动力台架检验,三次数据不便于判断该车制动系统是否合格,可用其他方法进行确认。”对于制动力台架检验,检验报告附件记载的是三次制动力台架试验两次未达国家标准,一次达到国家标准。
陈平以此为据,于2001年1月21日就事故责任认定提出申诉,巩义交警大队经对该事故进行再次调查处理,确认该起事故不是由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
2001年3月,刘文红、陈平和他们各自的女儿正式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提出总额超过300万元的索赔。刘文红还以三菱公司销售事故车时知道该车制动系统存在缺陷为由,向三菱公司提出了双倍赔偿购车款的请求。
开始申诉
“我这是第一次打官司,可是这比我想象的复杂多了。”刘文红说,立案后一年多才开庭,2004年年底才有了一审判决。
刘文红原是西安磊鑫科贸有限公司经理,1998年还在柬埔寨办了一个业务公司。以前,刘文红每个月都会去柬埔寨看公司报表,但从开始打官司,他就频繁往返于北京和西安,无暇顾及生意,“总怕到了柬埔寨,北京来电话说开庭。”
这段时间,刘文红往返两地30多趟,光路费就花了近7万元。“什么都干不了。”他说,“天天想着打官司的事情,有两年还失眠。”
2003年,刘文红的这两家公司“垮台”,“精力根本用不到生意上,生生地把公司拖垮了。”
2004年12月,刘文红等来了一审判决。“本院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事故车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制动系统缺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并未得出事故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的结论,故对刘文红要求双倍赔偿车辆价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综合本案具体情况,考虑刘文红等4人在使用三菱公司生产的车辆时发生事故并致人身伤害,三菱公司应对刘文红予以适当经济补偿为宜。”一审判决判令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刘文红、陈平人民币各两万元,给刘文红、陈平各自的女儿人民币各3万元。随后,刘文红等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5年年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个结果让刘文红“心都凉了”。
刘文红认为,两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严重违反法律程序。2006年4月,刘文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要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
我还能等几个5年
整整5年的官司让刘文红精疲力尽,“申诉,就是求个理。”刘文红说,“要是申诉的结果还是这样,我从今以后再不打官司了!”
尽管坚持要求再审,但刘文红还是把这一摊子事务交给了律师,“我还能等几个5年啊?”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有专家指出,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就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再审的理由过于笼统、不便操作,再审的时限和次数也缺乏规范。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申诉权滥用、监督权扩大,出现无序申诉、无限再审的弊端,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权威。
照片:面对这辆给自己带来无尽烦恼的汽车,刘文红一脸无奈。张超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