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法草案吸收全国意见后,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
就业促进法草案公布第一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收到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1021件。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有: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及就业援助等。
就业促进法草案增补有关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机会,增加就业岗位。”草案还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就业工作。
同时,草案设专章对“公平就业”进行集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就业条件,不得歧视求职者。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等。
另外,草案细化就业援助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将就业援助与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生产生活结合起来,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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