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设专章对“公平就业”进行集中规定。
规定如下内容:(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2)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就业条件。
(3)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4)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5)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6)禁止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