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记
作为即时性的短期性措施,南京市政府此次“对房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无疑有着“第一个吃螃蟹”的积极意义。在房价调控中,市场之手和行政之手的推动到底孰先孰后、孰轻孰重,应该各自占据多大的百分比和分量,才能实现资源的优质整合和利用,为公众谋福,只有在不断的摸索和探索中才能渐趋理性和平衡。
房价作为“与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显然不能简单化地用任志强先生“自由市场上的萝卜、白菜价格”作简单地类比。在市场失灵时,比例合适、介入角度巧妙的行政助推,能够使陷入混乱的产品稀缺、畸形发展的商品市场实现理性回归。表现在房价调控上,中央再好的政策和措施,都要依靠地方政府之手去切实施行;对本地市场详情的了解,地方政府也有着“近水楼台”的得天独厚的区位性优势;他们在执法以及行政的过程中,更主导着“人和”的关键性因素———它们更能及时地了解到本地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及其趋向,适时地在施行中央相关政策和措施的同时,“因地制宜”地在宏观调控和细微措施上施加推手和暗涌力的作用。
具体在南京市政府的此次行动上,从调控形式上看,即便不能在短期内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更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房价调控和房地产市场中的所有问题,但作为一种即时性的短期性措施,它起码可能在稳固房价“朝三暮四”的涨价上发挥应有的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住部分房地产商“一天之内涨两三次价的荒唐把戏”。
和任何初期性的地方性行政措施一样,因为规则的不完善不健全,以及对市场实际整体性把握的欠缺,遭遇房地产商的积极或消极的对抗,是在所难免;造成调控的“失灵”,甚至说是出现小范围的谬误,更需要公众的理解,及时指出与纠偏。
从长期来说,还是要着眼于增加有效供给、满足居住需求。一是增加土地供给,二是平衡目前畸形的房价收入比,增加居民有效收入。
与此同时,笔者的一个善意的提醒就是,地方政府介入房价调控,更需要地方政府行政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与协调:部门间小集团化的利益竞争,以及相互间的内耗与不信任,必将损害行政部门在房价调控中的公信力,影响到调控的实际效果,为地方政府角色在房价调控中的介入设置不必要的“内部”障碍,进而影响到“地方政府介入房价调控”这一整体性良性措施的示范与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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