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里4500元“失踪”惊报案
2004年7月12日,姜先生使用中国银行借记卡在ATM机上取款时被告知,卡内余额已不足,无法取款。
姜先生立即到银行柜台查询,银行柜台打出银行卡交易流水单后,姜先生看到,流水单上有陌生的跨行提款信息,信息显示有人分别在6月18日、19日2天内,在无锡地区的ATM机上,分两次取走人民币4500元(一次1000元,一次3500元)。令姜先生感到疑惑的是,自己所使用的银行借记卡是带有密码的,而且自己从未将银行卡及密码遗失或外泄,更没去过外地。如果不是今天准备提钱,可能损失还会更多。
心有余悸的姜先生将这张银行卡注销后,赶紧向公安机关报了 案。从姜先生报案后,警方陆续接到十多名受害人报案称,他们手中的银行卡内的资金,无故被他人在外地的ATM机上多次取款,每次取款少则几百元,多则5000元。
宿舍中查获制作伪卡的材料等
警方立即展开调查发现,这些受害人都是在本人未进行任何交易的情况下,信用卡内存款被支取的,而且受害人都居住在闸北彭浦地区。
同时,银行也向警方反映,有人利用上海一所大学宿舍内的IP地址,浏览过该银行的网站,查询过200余客户的个人信息,并发现其中有被盗用信用卡资金的被害人信息。随后,警方经进一步侦查发现,上海的一所大学计算机系研究生苏强有重大作案嫌疑,该苏强的户籍在大学宿舍,上述地址又同被人浏览过银行网站的IP地址一致,同时发现,苏强曾在为银行维修ATM机的公司工作过,其有机会接触到机密信息。
警方对苏强大学宿舍进行了搜查,查获其制作伪卡时使用的磁卡写码读卡器、加密计算机硬盘,以及记载有数字信息的纸片和大量的空白磁卡、笔记本电脑1台。
2006年3月28日,苏强在大学的宿舍内被抓获。在对苏强讯问后,苏强如实供述了伙同自己的女友阿凤进行信用卡诈骗的事实。同年4月3日晚,公安人员在安徽省芜湖市将阿凤抓获。
主犯从犯都被判刑罚款
法庭上,被告人苏强辩称,自己不是恶意添加程序窃取客户信息,可能当时将语句加错了地方。
苏强的辩护人认为,本案的数额认定仅凭被害人的取款记录、卡号等不充分,不能排除他人窃取了被害人钱款的可能性;同时,被告人苏强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即向公安机关如实交待了与女友阿凤实施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且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了阿凤,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希望法院对被告人苏强从轻处罚。
而被告人阿凤则辩解说,自己只是替男友苏强取款,每次取款都是按照苏强的指令去做,并不知道信用卡是伪造的,希望法庭能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强、阿凤利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他人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苏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阿凤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苏强获取被害人信用卡信息后,积极实施了制造伪卡及指使阿凤提款的行为,其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至于获取客户信息的程序是其恶意添加还是无意加入,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
至于苏强的辩护人所提认定数额证据尚不充分的辩护意见,经查,从被告人苏强电脑硬盘恢复的数据中,均发现有16名被害人的信息,且损失数额有被害人陈述、相关书证及被告人苏强、阿凤的供述予以印证,应予认定,对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本报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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