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消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继续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反垄断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和律师法修订草案等。
劳动合同法 明确小时工工资标准
明确小时工工资标准
第四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增加条款,明确了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草案指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增加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草案还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不签合同支付两倍工资
四审稿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是终身制的“铁饭碗”,只要出现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同样可以解除。
此外,法律委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还将草案三审稿第八十二条修改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职业危害须写入合同
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四次审议稿修改相关条款,坚持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认为,劳动合同不同于经济合同,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这也是国际上劳动立法的通行规则。此外,四审稿增加相关条款,要求将职业危害和防护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可部分适用事业单位
第四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部分条款,使其可部分适用于事业单位。四审稿将草案三审稿第九十六条修改为:“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主要针对民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作出修改。这是16年来我国首次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
草案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从5项情形具体化为16项情形。草案明确了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此外,草案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再审。
为了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草案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可以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对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调查、执行的强制措施,在罚款的基础上,增加了人民法院有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予以拘留的规定。此外,草案还将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强制措施,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从人民币1000元以下提高到1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从人民币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提高到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本版文图据新华社)
民诉法 当事人申诉门槛降低
律师法
律师庭上言论更自由
草案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草案还专门规定了一些新措施,以解决律师执业中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难题。草案还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节约能源法
卖房应明示能耗指标
草案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屋建筑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屋建筑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草案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开发、生产、销售、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
就业促进法
设专章规定公平就业
草案设专章对“公平就业”进行集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就业条件,不得歧视求职者。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突发事件应对法
救援不及时责令停业
对于“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草案规定:“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垄断法
市场支配地位禁滥用
第二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增加规定,禁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禁止大型国企借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要求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除进行反垄断审查外,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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