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
(记者李凌翌)6月30日结息日后,市民就可提取上一年度公积金。而提取高峰的到来,也成为了老百姓“头痛”的问题。但昨日有好消息从成都住房公积金中心传来,7月至8月期间,市民可以直接到建行提取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每年6月30日结息日过后,特别是7月、8月到中心支取公积金的市民就特别多,为方便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避免职工在支取高峰期到中心服务大厅长时间排队等候时间,我们特别在建行一支行、二支行、三支行、七支行设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窗口。“这样一来,可以大大缓解提取高峰期的拥堵现象!”
与此同时,负责人还特别提醒广大市民,凡在建行一支行、二支行、三支行、七支行四家银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可直接到各自单位对应的缴存银行办理提取审核手续。而其他缴存单位的职工仍需到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办理审核业务。
据了解,建行设立窗口的时间是从2007年7月1日起至2007年8月31日止,业务办理时间为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温馨提示
银行窗口地址及联系电话
建行一支行:成都市东城根中街138号一楼个贷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专柜,电话:86251191;
建行二支行: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28号房产大厦一楼建行后子门支行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专柜,电话:86274309、86279180;
建行三支行:成都市红星中路二段118号(成都日报正对面)二楼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专柜,电话:86751426;
建行七支行:成都市东风路7号(东风大桥桥头)一楼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专柜,电话:84466514。
新闻链接
消协提醒:购买“合同房”要谨慎
(记者刘浏)购房者季先生在轻信房产中介的承诺后,交纳了15000元定金欲购买只有购房合同没有产权证的房产,不料在交费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后遭遇中介拖延。季先生将该房产中介投诉到市消协,要求中介退回定金并赔偿万元精神损失。
昨日,成华区消协通报,这起典型的合同房买卖纠纷,经过多方调查调解后,中介退回了消费者12000元定金。消协提醒:购“合同房”应慎重,一旦出现纠纷,得不到法律充分保护。
购房纠纷
交了15万 啥都拿不到
去年底,季先生在位于府青路二段18号附8号“王者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房屋中介,购买了“蓝水湾”一套商品房。该房是一套合同房,没有房产证,当时中介称,他们与开发商有“关系”,只要把房屋做一个更名手续,就可以拿到自己和开发商的房屋合同。之后,中介、房主人和季先生三方草签了一个三方合同。合同约定中介在2007年3月15日之前,完成对房屋更名并拿到与开发商的房屋买卖合同。季先生则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15000元定金(更名费)。
但到了3月15日,中介答复说没有办好并称:国家年后突然出台“规定”不能进行合同房买卖,所以程序很复杂。于是三方再次约定:2007年5月15日拿到房屋合同。到要具体办理时,中介又要求季先生再交纳15000元更名费和125000元(即一半购房款)。季先生付款后,询问中介能否拿到购房合同时,中介回答拿不到。“我交纳了155000元,却什么都拿不到,这种交易是不公平的。”5月底,季将中介投诉到市消协。该投诉转到成华区消协调查处理。
消协警示
合同房严禁买卖
昨天,成华区消协相关负责人称,该投诉给购买合同房者敲响了警钟。根据法律规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次转让。也就是说合同房严禁买卖。
“合同房”交易在法律上不合法,但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第一,这类房屋因没有产权,买房人无法办理过户,也就无法享有对房屋的处分权;其次,风险太大,若房屋价格上涨后卖房人反悔,可能不配合过户;第三,有的卖房人或者中介可能以不正当手段,将房屋以更高价格转卖给第三人,造成两个买家之间房屋权属的争议。消协提醒,购“合同房”应慎重行事,因为其一旦出现纠纷,是得不到法律充分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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