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5日上午对就业促进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就业促进法草案今年2月26日首次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自3月25日至4月25日,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网络、报刊、书信等不同方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11020件。
据统计,“十五”期间,城镇新增就业4200万人,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4000万人。
但是,“十一五”期间,我国的就业工作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就业压力越来越大。
强化政策支持
增加就业岗位 委员建议:“希望能把号召性的条款再改得实一些” 一些意见提出,应将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有效的并且需要长期执行的国家促进就业政策,包括财政扶持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等,在本法中肯定下来。
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一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机会,增加就业岗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乌日图在分组审议时说草案第二章政策支持,就现有的条款来看还比较空。比如第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那么对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产业有哪些具体的鼓励措施呢?草案中没有具体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机会,增加就业岗位,也应有一些具体措施。有数据表明,近年来新增就业人员50%以上都是由非公有制经济承担。在这些方面有些什么样的优惠政策?现在看来,这样一些大的政策规定得不够,希望在修改当中能把第二章中号召性的条款再改得实一些。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梅祥说,促进大学生就业,应该在就业促进法中得到体现,并在“政策支持”一章中具体化。最近几年,大学生特别是应届大学生就业困难问题比较突出,建议在第二十条第一款,或者是第十九条与第二十条之间增加一条,明确“国家采取积极的政策,帮助、促进应届大学生就业”。
强调公平就业
反对就业歧视 委员建议:“劳动行政部门不能被动地坐等投诉” 有些意见提出,实行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是就业促进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业促进法草案关于公平就业的规定比较分散,也不够充实,建议增加有关内容,并以专章集中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设专章对“公平就业”进行集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就业条件,不得歧视求职者。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倪岳峰在分组审议时说,草案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违反本法规定对求职者实施就业歧视的,求职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条款很必要,但是,对就业歧视现在主要是由求职者来进行投诉,然后才能得到处理,没有体现劳动行政部门对于防止歧视情况发生的主动监管职责。为了切实保护劳动者就业的权利,劳动行政部门不能被动地坐等投诉,而应该主动开展一些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对劳动行政部门履行关于平等就业、防止歧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细化就业援助
实行优先扶持 委员建议:“对优惠政策细化,不要太笼统” 有些意见提出,对就业援助的规定不能过于原则,应明确具体措施,界定“就业困难人员”的概念,并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作出明确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将就业援助与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生产生活结合起来,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长槐在审议时说就业促进法草案对我国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修改得比较好。从第二章政策支持来看,草案提出很多办法来解决就业问题,包括政策优惠,特别是对残疾人就业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里规定对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给予优惠政策。这里我建议应对优惠政策细化,不要太笼统,比如免税,是百分之百的免税还是百分之多少,应该有一个明确规定。(毛磊 黄庆畅)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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