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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院腐败”暴露反腐三大软肋

  “去年查处的贪污受贿等腐败案件中,70%的案件所涉及的贿赂是由官员家眷甚至情妇收受。”6月23日,中纪委副书记刘锡荣在重庆作党风廉政建设形势报告时指出(据6月24日《重庆晨报》)。

  实践证明,生活圈、社交圈已成为一块滋生领导干部腐败的“肥沃”土壤。

“后院腐败”的产生有好几种可能:其一,公职人员直接受贿容易暴露,而由家眷或情妇收受,相对隐蔽很多;其二,一些更为狡猾的贪官干脆让家眷或情妇办一个公司,然后将其打造成专门洗赃钱的“私人银行”或“腐败后院”;其三,还有一类贪官开始是清廉的,但管不住家眷,等到“后院着火”后,没办法被拉下水。但“七成贪污受贿由家眷甚至情妇经手”,不管出于哪种可能,都暴露了当前反腐的某些软肋。

  软肋一:制度空置。从中央到地方,我国已出台很多专门针对领导干部“生活圈”的约束制度,如官员财产申报、领导干部家属出国备案、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从业情况申报登记等等。令人遗憾的是,这些制度在执行中经常流于形式。以财产申报为例,很多人根本不把它当回事,草草填上几个数字就完事,由于制度设计缺乏可操作性,更有甚者借助手中权力将非法收入通过申报将其“漂白”。

  软肋二:法律缺位。我国的法律关于贪污受贿罪的认定在一定程度上还不完善。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非身份者(这里主要是指不担任国家公职的公务人员家属)不以受贿共犯论处”,于是不少“非身份共同受贿者”轻易就逃避法律责任,这无疑是对“家眷参与受贿”的纵容。又如,我国《刑法》尚未有专门针对公务人员应回避私人利益的条文,而国外的法律早就有这样的规定:“任何政府事务一旦涉及他们本人、配偶、子女或与其有信托、雇佣关系组织的利益,行政部门的官员均不得参与……否则,将处以最高罚款为25万美元处罚和5年监禁。”再如,为防止对举报者的打击报复,很多国家都有保护举报人的专门立法,我国在这方面还是空白。

  软肋三:监督乏力。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而公众的知情权则是阳光得以普照的前提。只有把领导干部的个人财产、家庭消费、配偶和子女从业等情况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权力的滥用。目前,我国公众在反腐中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还没有得到有效保障,一方面,公众缺乏获取领导干部情况和监督他们的制度化途径,另一方面,公众在检举后,经常由于得不到相关保护而遭到打击报复。(莫言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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