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婧“买二送一”的承诺到兑现时却“缩水”了,商家却强词夺理表示其拥有“最终解释权”。卢湾区消保委昨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例,并表示商家不能以“最终解释权”为由,打折对消费者的承诺。
消费者陆小姐日前向卢湾区消保委反映:本月,她付270元购买了2罐某公司品牌的奶粉(每罐1000克),由于持有一张该公司的优惠券,券上表明“凭公司此优惠券,在超市购买满两大罐奶粉的收银条可免费获取同类产品一大罐的奶粉”,于是就拨通了公司电话,要求公司将赠品送货上门,不料公司称大罐赠品奶粉缺货,只能赠送2罐350克同类别的奶粉,陆小姐不愿接受“缩水”赠品,公司却称其有“最终解释权”。
在经过卢湾区消保委的调解后,公司同意按优惠券上的承诺办理。最终该公司赠送给陆小姐3罐350克的奶粉,消费者表示接受。
卢湾区消保委指出:根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公示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责任等向消费者作出许诺的,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责任等应当与许诺相一致。该公司的行为显然与上述规定不符,至于“最终解释权”一说,只不过是一方托词。消保委提醒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不能随意更改承诺,履行承诺不打折,做一个诚信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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