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布5起典型毒品犯罪案 7人被核准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今天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近期经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判决的5个毒品犯罪典型案件,7名毒犯被核准死刑判决。
案件一:岩罕龙、李子彬、熊诗伟走私贩卖毒品案
2005年3月下旬,被告人李子彬与王文杰(已判刑)、王少坤、王文华(均在逃)商议从云南购买毒品。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岩罕龙为牟取非法利益,从境外走私海洛因并贩卖的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走私、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特别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子彬伙同他人贩卖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李子彬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主犯。李子彬检举他人犯罪的线索,经查属实,具有立功情节,但李子彬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诗伟出资并积极参与贩卖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参与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核准了对3被告人的死刑判决。
案件二:王光友运输毒品案
2006年3月2日,被告人王光友在贵州省织金县金龙乡综合村邀约同村的郭玉兰、谢祥艳、陈勇、谢正美、陈福海(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到云南省昆明市运输海洛因回织金县,并许诺每克付10元运费。同月4日,王光友带领上述郭玉兰等5人乘火车到达云南省昆明市,分给每人携带的海洛因和400元车费。郭玉兰等人分别将海洛因藏于体内或身上。王光友让郭玉兰、谢祥艳、陈勇先从昆明出发,途经云南省富源县到贵州省盘县平关等候,王光友随后和谢正美、陈福海到达平关。6人会合后一同乘火车到达贵州省水城县,住宿于火车站对面的和平旅社。同月5日3时许,6人在火车站门前乘坐水城至织金县的客车时,被公安人员抓获。从郭玉兰等5人身上查获海洛因共计806克,其中绝大部分系从体内排出。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王光友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他人运输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同案被告人运输海洛因的全部数量处罚。其运输海洛因数量大,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核准了对王光友的死刑判决。
案件三:张洪安走私毒品案
1997年初至1999年4月,被告人张洪安先后4次在缅甸勐古特区与段惠明(另案处理)、张相(在逃)等人共同组织走私海洛因226件重约158.2千克到我国云南省境内。海洛因运至云南省保山市后,由段惠明交给杨德琳(已判刑)贩卖或由段惠明运至广东省贩卖。2003年3月至5月,张洪安又先后4次到缅甸勐古特区伙同他人组织走私海洛因54.5件重约41.324千克、甲基苯丙胺17克、鸦片19克到我国云南省境内。张洪安指使张银国(已执行死刑)在云南省潞西市遮放镇接收走私入境的上述毒品后,由张银国、董立强(已执行死刑)、张世龙(已判刑)运至云南省大理市交给买主。2006年5月15日,张洪安在云南省瑞丽市开往下关的客车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综上,张洪安共8次在缅甸与他人组织走私海洛因等毒品到我国境内,走私海洛因共计约199.524千克、甲基苯丙胺17克、鸦片19克。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洪安多次在缅甸伙同他人组织走私海洛因等毒品到我国境内,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且走私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张洪安长期进行走私毒品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核准了对张洪安的死刑判决。
案件四:龙从斌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龙从斌曾因贩卖毒品于1999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3年12月刑满释放。2006年3月,龙从斌打电话与陈永鸿(已判刑)联系购买海洛因。同月12日,陈永鸿电话通知龙从斌验货。当晚,龙从斌从贵阳市到织金县城陈永鸿的住地检验毒品质量后,2人约定以每克550元的价格交易海洛因。次日15时许,陈永鸿携带海洛因和龙从斌来到贵阳市龙从斌的租住房内进行交易。在交易过程中,由王倩(已判刑)准备毒资,何明惠(已判刑)提供称量工具。毒品交易完成后,龙从斌、陈永鸿、王倩、何明惠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当场查获海洛因297克、毒资人民币15.5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龙从斌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龙从斌贩卖海洛因数量大,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法核准了对龙从斌的死刑判决。
案件五:郭世臣贩卖、运输毒品案
2005年8月初,被告人郭世臣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贩卖给蔡伟林(已判刑)甲基苯丙胺类毒品“麻古”3000粒(重280余克)。同年9月27日至10月5日,被告人郭世臣在广东省珠海市,先后4次贩卖给蔡伟林“麻古”5300粒(重约492余克)、苯丙胺类毒品“摇头丸”80粒(重约20余克),并按蔡伟林的要求,两次指使唐黎(已判刑)将其中的3000粒“麻古”、80粒“摇头丸”和另外约28克冰毒运送到杭州市,分别交给蒋海华、孔晓波(已判刑),由蒋海华、孔晓波贩卖给杭州市萧山区、富阳市等地的吸毒人员。另外,郭世臣还贩卖给童志顺(已判刑)冰毒28克和氯胺胴类毒品“K粉”28克。2005年10月7日,被告人郭世臣指使唐黎携带440.5249克“麻古”从珠海市运送到杭州市欲与蔡伟林交易,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日,郭世臣从珠海乘飞机到达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时被抓获。后公安机关从郭世臣在珠海的租住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类毒品7.0915克、苯丙胺类毒品1.1049克。综上,被告人郭世臣共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275余克,氯胺酮类毒品28余克,苯丙胺类毒品21余克。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郭世臣明知“麻古”、“摇头丸”、冰毒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并指使他人运输毒品,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依法核准了对郭世臣的死刑判决。
记者 王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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