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消息 高飞于2000年8月成为南方航空公司的一名员工,从事飞行工作,任飞行中队队长,教员(最高级别),同时与南方航空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如果高飞未满服务年限离开公司,必须支付公司相关培训费用、违约金及其他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高飞要求解除合同,在没有与航空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离职已构成违约。据此一审法院判令被告高飞赔偿原告航空公司违约金、培训费共计2035997.87元。(郑州晚报供稿)
(倩茹/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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