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相关人员不愿参加民兵组织或登记服预备役;一些企事业单位对民兵预备役不理解、不支持;民兵组织和预备役部队开展军事训练活动时,人员难以集中……目前,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遇到的新困难,有望通过地方立法得到解决。
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36次会议审议《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草案)》,明确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以及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规定,本市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均应当按照军事机关的要求,预编入现役部队,或者编入预备役部队、民兵组织,或者登记服预备役。十八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可以根据需要依法编入预备役部队或者民兵组织。
民兵预备役人员应当根据军事机关的安排,参加军事训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在参加军事训练或执行战备执勤任务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等待遇不变。
民兵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战备执勤任务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义务,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违反有关规定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作者:黄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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