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商向医院提供价值1600万元的药品作为无息借款,医院则与之签订长达10年的药品器械购销合同,最终致使医院药品价格最高涨了4倍。昨日,全市工商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披露,我市首例巨额资金使用权商业贿赂案——重庆长龙医药公司贿赂丰都县人民医院一案行政复议已有定论,长龙医药将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
巨额借款换来长期购销合同
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昨日介绍,2006年3月,工商部门接到举报:长龙医药涉嫌对丰都县人民医院进行商业贿赂。调查发现,2003年5月17日,长龙医药与丰都县人民医院签订了一份有效期10年的《药品器械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长龙医药向丰都县人民医院提供1600万元无息借款(以药品抵款),医院从2006年元月1日起开始还款,每年还款额度不低于400万元,全部款项于2009年12月30日前还清;作为回报,丰都县人民医院必须在10年内向长龙医药采购药品、医疗器械和辅助材料,其中,药品采购应占该院80%以上份额,医疗器械和辅助材料则应占100%。
医院接受借款导致药价飞涨
工商部门调查发现,上述合同已经执行:从2003年7月至2006年2月,长龙医药向丰都县人民医院销售了1600余万元的药品,其中,2005年销售额占后者同期药品采购总额的90.96%;2006年初,后者向前者偿还了首笔借款400万元。
此前,长龙医药与丰都县人民医院并不存在供销关系,该合同的执行很快带来连锁反应。首先,由于长龙医药的进入,丰都县人民医院先前的几家药品供应商所占份额急剧下降,其中两家停止供药。
当地审计部门还发现,该院销售的药品价格普遍上涨,涨幅最大达4倍。其中一大原因是当初该院与长龙医药在合同中有约定:药品购买价格统一按国家批发价的80%执行。工商部门人士透露,药品市场的真实价格根本未达到这一标准,医院的大宗药品采购往往只需付出国家批发价的20%-30%即可。
罚款十万没收违法所得百万
市工商局认为,长龙医药以向丰都县人民医院提供巨额无息借款为条件,获得与该院的药品交易机会,直接排挤竞争对手,破坏公平竞争的医药购销秩序,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据此,该局于今年初对长龙医药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07万元。
长龙医药不服,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主要有:丰都县人民医院是库区移民搬迁单位,当时存在2000万元资金缺口,1600元借款是支持库区移民,是义举;从业内流行的传统惯例看,这种做法应是赊销。
对此说法,工商部门予以驳斥。长龙医药为丰都县人民医院提供借款是有条件的,是为了获得药品交易机会。长龙医药在所谓的“赊销”中也是有条件的,而真正的赊销是销后结款,之外不会有附带条件。据称,为慎重行事,有关方面还就此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请示过全国人大法工委,并得到了肯定的答复。
昨日下午记者获悉,长龙医药商业贿赂案行政复议已有结果:维持市工商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
记者 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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