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
(陈台荣 于忠记者晨迪)昨日,成都中院对以高世林为首的14名被告人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等一案进行宣判。
网罗多人频繁犯罪
法院审理查明:高世林自1996年刑满释放后,于1996年至2006年5月期间,同高世强(另处)等人在成都市原温江县金马河边经营砂场。后为非法控制温江地区建筑工地所需砂石、机械等材料和设备的供应,高世林网罗和纠集刑满释放、负案在逃及社会闲散人员,逐渐形成了以高世林为领导者,杨芝奎、岳中成、王树清、李小文、胡学波、陈洪才、彭强以及高世强、李金秋(另处)等人为骨干,范发其、喻绍林、蒋小波、穆志祥、胡强等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高世林的领导下,从1997年至2006年5月,该组织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妨害公务等10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并非法持有枪支,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为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维持其长期存续和发展,该组织公然进行强迫交易、串通投标、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攫取了大量财富。
在欺行霸市承揽工程的过程中,高世林等人还纠集组织成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在施工现场“扎场子”,驱赶、威胁当地群众,并借以排挤同行,甚至对与其有利益冲突的竞争对手行凶报复,在当地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罪行累累从重处罚
法院认为,高世林为首组织、领导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温江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直接实施剥夺他人生命、强迫他人交易且情节严重、暴力阻碍正在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放任或指使组织成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要挟获取他人钱财、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应对其依法数罪并罚。且犯强迫交易罪时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法院认为,高世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故意杀人罪中,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因没有充分证据认定高世林具有希望死亡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而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故对高世林犯故意杀人罪酌情从轻惩处;在故意伤害罪中,造成重伤1人、轻伤3人、轻微伤1人的后果;在非法持有枪支罪中,属持有二支以上枪支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在敲诈勒索罪中,敲诈勒索的金额为数额巨大。宣判之后,高世林对法院的判决结果表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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