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
天气持续干旱,城市可吸入颗粒增加,农村耕地干旱异常。今年5月底6月初,郑州市气象局实施的一场人工增雨却引来当地农民孙贵增的一纸诉状,原因是,这场雨下在了夏收的黄金时节,造成麦子倒伏收成减少。
麦收前夜 方圆数十公里降中雨
今年5月中旬开始,郑州市气温持续多日在30摄氏度以上,郑州市区内可吸入颗粒也大量增加。郑州市相关部门希望郑州市气象局能在条件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然而5月下旬至6月上旬,是包括河南在内的中原许多省市抢收小麦的黄金季节,客观上需要晴好的气象条件。5月31日、6月1日是郑州市高新开发区大谢村与大型收割机组履行合同、统一收割麦子的时间。5月30日,全村村民做好了统一收割的准备工作。然而就在当天晚上,原本多云的天气忽然骤变,狂风大雨瞬间袭击了包括该村在内的方圆数十公里麦田。已经成熟的庄稼,一夜间几乎全部倒伏、浸泡在雨水里。
据村民孙贵增核算,受这场雨的影响,今年自家的小麦产量仅有往年的50%左右。
人工增雨 遭到一些村民指责
几天后,喜欢看新闻的孙贵增从报纸上获悉了这场雨的成因——郑州市气象局实施了人工增雨作业,使原本不大的雨量增加为中雨。“自然的雨不可能对庄稼造成如此重大的影响。”
一些农民提出赔偿,郑州市气象局表示无法接受,并婉言予以拒绝。此后,以孙贵增为首的多名农民开始了诉讼准备。按照我国“气象法”规定,气象部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在各省级气象部门制定的与“气象法”相配套的条例中均规定,“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必须提前公告”。
在查阅了5月30日以前1个月内河南几乎所有新闻媒体的信息后,他们确信郑州市气象局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没有提前发布公告。
讨知情权 农民状告气象局
据孙贵增的代理律师樊鸿烈向记者提供的起诉状复印件显示:“由于被告不依法在人工增雨前向社会发布公告,造成原告无法正确判断气象形势,采取必要措施减轻气象灾害……直接导致本为‘公益行为’的人工增雨作业变成了‘公害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的社会公众知情权,同时也造成了客观的侵害效果。”
因此原告提出请求:“确认被告的人工增雨行为违法;被告郑州市气象局通过《河南日报》等媒体,向原告和社会公开道歉……”
“我们实施的这场增雨作业,经过了郑州市政府的批准,主要增雨区域是新密、荥阳等四个丘陵干旱的县市区域。降水量在23毫米左右,基本达到了增雨目的。”郑州市气象局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主任季文杰说。
为什么郑州市气象局相关部门没有提前公告呢?季文杰主任对记者说,尽管相关法规规定实施人工天气作业时,必须提前公告,但是具体实施起来难度非常大。
立案困惑 全国目前尚无先例
由于气象局人工作业影响天气造成经济损失被诉,在全国尚属首例,目前法院在立案时遇到了困惑。
昨天上午,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宣传处相关负责人张光辉告诉记者,此案已经引起该院领导的高度关注,目前包括主管院长、政治部主任在内的相关领导,正在进行积极研究论证。这位负责人还向记者表示:“将会在最短时间内做出是否立案、如何立案的决定。”
专家争议
人工增雨纠纷 应该打啥官司
目前国家气象法规和中央编制部门,对各级气象部门的核定性质是“科学性、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与其他事业单位不同的是,气象局接受法律、法规委托具有一定的行政执法权。“人工增雨”由当地政府全额拨款,气象局依法具体实施气象作业。
如果气象局不是行政机关,一般情况下就不属于行政诉讼;如果特殊的事业单位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那么气象局实施的人工增雨,究竟属于什么行为,是否可诉呢?
樊鸿烈律师认为,人工增雨所需要的所有费用都由政府提供,实施前还必须经过同级政府批准,作业行为本身还受到法律法规的调整。应该认为,人工增雨属于公益性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是自然下雨造成了农民的小麦减产、减收,那是天灾,谁也没办法;但是,人工增雨给农民造成了损失,就属于“人祸”。既然是人祸,那谁造成了“祸”谁就应该承担责任。
郑州天翔律师事务所的肖志翔律师则认为,郑州市气象局本身属于事业单位,人工增雨仅仅是自己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是一项工作而已;只不过这项工作受到各种规定的调整,需要履行一定程序而进行。不能将此种行为认定为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进行行政诉讼。如果这种行为确实给别人造成了损失,可以进行一般的民事诉讼。
据法制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