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6月26日讯(记者陈新)“一般小病、常见病到社区服务站诊治,危急重难症转诊至上级医院,病人康复了再返回社区医院治疗……”这是我省将要走的就医格局。近日,为配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公共卫生及基本医疗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公立大中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形成业务联动、优势互补、疾病诊治连续化管理的机制,海南省卫生厅出台了《关于开展社区首诊制及双向转诊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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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诊不做不必要重复检查
首诊和转诊制度实行患者自愿的原则、分级诊治的原则、针对性和有效性原则、资源共享的原则等六大原则。即一般小病、常见病常规诊治在社区,危急重难症诊治在上级医院,一般康复或临终关怀在社区;根据病人病情和医疗机构服务可及性;根据患者的病情及意愿,有选择地将病人转诊至专科、专病特色明显的医疗机构;患者检查结果通用,不做不必要的重复检查,降低病人的费用。
社区转诊医院者优先就诊
《意见》明确,结合医疗保障各项制度,引导患者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康复再回社区。参保病人下转时,可无须再次支付起付标准,上转时只须补足不同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差额部分。对社区转来的住院患者除免收挂号费外,实行优先就诊、检查、交费、取药,优先安排住院治疗的优惠;应将康复期、诊断明确且病情稳定的慢性病等符合下转条件的患者及时转回社区。
上转条件:
除急诊抢救外,社区下列患者上转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诊疗:各种损伤(工伤、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烧、烫伤等)伤情严重或较重者;各种急性中毒(毒物、毒气、毒品等)症状严重或较重者;疑难复杂病例;精神障碍疾病的急性发作期病例;患恶性肿瘤需要手术、化疗者;因技术、设备限制或其他原因不能处理的病例等。
下转条件:
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应将下列患者下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后续治疗、康复或照护:危、重症患者经救治后病情稳定者;需长期治疗的慢性病患者;各种恶性肿瘤的晚期非手术治疗或临终关怀;老年病人护理和照护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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