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肢少女输了官司 可得16万
嘉峪关人民法院对海航拒载案做出判决,海航自愿给被告帮助金16万元
少女登机被拒
父亲下跪求情 追踪
本报记者 王建辉 为您摄影报道 海航拒载事件经本报率先报道后,引起全国媒体的关注。
小晴不符合规定的乘机条件
在庭审中,小晴是否符合登机条件成为焦点。嘉峪关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海航的相关规定,原告车祸导致右小腿离断损伤,应属于《地面服务手册》所说的无自理能力的担架旅客情形,不符合规定的乘机条件。
合同未生效不存在违约
依据《合同法》及其原理,本案的航空客运合同自被告向原告委托的购票人交付客票时即成立,但在未通过验票办理乘机手续前合同尚未生效,不存在违约问题。合同未生效的原因是原告不符合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病残旅客乘机条件,被告拒绝原告乘机没有过错。
截肢与拒载不存在因果关系
小晴断肢未能再植的原因是伤情本身严重及断足冰冻时间过长,被告的拒载行为与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不履行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而引起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海南航空自愿给予被告经济帮助金16万元。案件审理中,被告多次表示,基于对原告所遭不幸的同情,愿意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帮助。此属于善义之举,理当给予支持。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给予被告经济帮助金16万元,本院予以支持;案件受理费14593元(缓交)由原告承担。
少女登机被拒案大事记
2006年1月15日,小晴遭遇车祸,当地医院建议尽快转往兰州军区总医院做断肢再植手术。在机场候机大厅工作人员拒绝小晴登机,其父皮汝义当众给工作人员下跪。
2006年1月16日凌晨5时40分小晴到达兰州,但已经丧失最佳治疗时机,导致截肢。
2006年2月13日,该事件经本报报道后引起全国媒体关注。
2006年2月14日,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张起淮律师代理该案。
2006年3月13日,张起淮向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发律师函。
2006年4月5日,张起淮向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提交诉状,法院当日正式立案。
2006年6月8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庭审延长至6月9日。
2006年11月28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再次恢复了法庭调查程序。庭审结束时,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
2007年6月谈判无果而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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