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磊告诉记者,飞机晚点是由于公司的内部调度出了问题。但是他表示,由于公司的购票协议中有明确规定,因为公司属于“低成本航运公司”,在航班延误的情况不需要对旅客进行赔偿。
在国家民航总局的网站上,记者看到,“按照民航法的有关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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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张磊向记者解释,“低成本航空公司”履行的是“航空旅客差异服务”,公司购票协议中“不需赔偿”的内容得到了国家民航总局的认可。“因为‘低成本航空公司’属于自主研发的信息系统,不像全服务航空公司那样通过中国航空信息系统互相联网,所以在航班延误时进行签转难度很大。”
张磊告诉记者,公司在成立之前,于2005年5月26日举行了听证会,并于当年8月份得到国家民航总局的相关批复,“批复中认可了我们提出的三项意见,其中就包括‘不正常航班服务’。为了减少‘低成本航空公司’的运营成本,我们在航班延误的情况下,只要做到了预先告知,就可以不需要进行赔偿。而这些,在公司网站的‘告旅客书’以及购票协议中都有提及。”但是张磊也承认,在这次事件中,航空公司在细节处理上确实存在着需要改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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