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个人财产就已经达到了目的,何必再牺牲国家资源来为毒贩陪葬呢
6月21日,随着“轰”一声巨响,纳雍县乐治镇农民徐再富家的一栋两层小洋楼,坍塌在一片烟尘之中。在此前的3月15日,徐作富已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执行死刑。
此前的2005年6月25日,同样是在“6.26”禁毒日前夕,也是为了打掉毒贩“牺牲我一个,幸福全家人”的幻想,盘县有关方面也曾经将毒贩余荣达的一栋三层豪华别墅楼公开炸毁。
的确,在我省的盘县、纳雍这样的地方,吸毒、贩毒现象比较猖獗,特别是一些毒枭,大都存在“牺牲我一个,幸福几代人”的思想。他们贩毒获取毒资后,便利用毒资大兴土木,将毒资转变成家产,如果有一天被抓获,其修建的房屋便可供家人及子孙后代享用。公开炸毁“毒资楼”,正是为了摧毁毒贩的幻想。在笔者看来,炸毁“毒资楼”或许真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但这确是一个美丽的错误,对此,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从法律的角度看。依照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财产刑包括两种:罚金和没收财产。但查遍所有的法律法规,笔者都未能找到“以爆破的形式执行财产刑”的规定。如此说来,盘县和纳雍有关方面以“爆破执行财产刑”的做法,是对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一大“创新”。但这种“创新”可是以牺牲“法治”为代价的,同时,这也违背了《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和《刑事诉讼法》上的“程序法定”原则,其结果只会有害于我们当前的法治建设。
第二、从法理的角度看。虽然我国现行法律,还没禁止以爆破之类的形式来执行刑罚,但从法理的角度来说,既然法院判决没收了罪犯的全部个人财产,而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罚没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应当上缴国库,那么,未经法律的明确许可,进行爆破处置的行为就是违法的。其本质上就是对国家财产权的侵犯,如果达到一定的数额,甚至可能构成渎职犯罪。
第三、从理性的角度看。一方面,目前,我省在全国来说还不是一个富裕省份,即便是在盘县、纳雍这样毒品犯罪猖獗的地方,很多百姓至今还在为温饱而努力,假如有关部门能把这些罚没的楼房予以拍卖,将所得款项用于当地的公益事业,岂不比炸成一片废墟强?另一方面,其实,没收个人财产就已经达到了打掉毒贩“牺牲我一个,幸福全家人”幻想的目的,何必再牺牲国家资源来为毒贩陪葬呢?这至少也是一种对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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