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龙药业向丰都县人民医院提供1600万无息借款,条件为医院在以后10年间80%的药品须从长龙药业处采购。昨日,经行政复议,此案被最终认定为商业贿赂。据了解,这是我市最大一例提供货币使用的商业贿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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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市工商局接举报后,对长龙药业和丰都县人民医院涉嫌商业贿赂进行调查。经调查,长龙药业2003年与丰都县人民医院签订协议,长龙向丰都县人民医院提供1600万元无息借款,十年还清。并注明借款以等值药品取代。附加条件为,十年内,丰都县人民医院80%的药品和所有医疗器械必须从长龙药业处购买,购进价执行国家定价的80%。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处长陈建川说,一般情况下,医院药品购价仅为国家定价的30%左右。长龙药业通过提供贷款的无偿使用权,获得了向丰都县人民医院十年供货的权利,排挤了原来向丰都县人民医院供药的2家药商,同时,造成该医院药价普遍上涨,最高涨幅达4倍,加重了患者的负担。
截至2006年2月,重庆长龙医药有限公司已向丰都县人民医院供药价值1600万元,其中,2005年供药占该医院总购进药量的90.96%。2006年2月起,丰都县人民医院开始向长龙药业还款,每年400万元,直至还清。
今年初,重庆市工商局没收长龙药业违法所得107万元,行政罚款10万元,恢复其他药商向丰都县人民医院供药的权利。长龙药业对此申请行政复议,昨日,重庆市政府法制办作出答复,维持市工商局的处罚决定。
市工商局表示,下一步将追究受贿方丰都县人民医院的相关责任。
(来源:华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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