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酒楼收取开瓶费的行为本身是否合法,在该判决中没有涉及
本报北京消息 记者刘刚报道:昨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首例“开瓶费”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消费者胜诉,法院判令酒楼须返还100元,但对酒楼收取开瓶费的行为本身是否合法,在该判决中没有涉及。
2006年9月13日晚,王先生到北京湘水之珠酒楼用餐时自带了一瓶白酒。用餐后,酒楼的服务员向他收取了296元餐费,其中包含100元的开瓶服务费。
付款时,王先生要求服务员在小票和发票上注明“开瓶费”字样,遭到拒绝。最终酒楼只在小票上注明“服务费100元”。
为此,王先生将湘水之珠酒楼告上北京海淀区法院。去年年底,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湘水之珠酒楼加收开瓶服务费的做法侵害了王先生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据此判令酒楼返还王先生开瓶服务费100元。
法院判决认为,湘水之珠酒楼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前向王先生明示要收取开瓶服务费,因此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公平交易的权利,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判令酒楼向王先生返还开瓶服务费100元。
对于酒楼收取开瓶费的行为本身是否合法,在该判决中没有涉及。
(Robby/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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