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报广告职员受贿92万
本报讯 (记者 王阳)利用掌管报社分类广告业务的权力,北京青年报传媒发展股份公司广告部原职员段某,向广告公司索取“孝敬”92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段某13年有期徒刑。
据介绍,段某今年38岁。1992年8月,段某调入北京青年报社广告部工作。1997年至2002年1月间,段某在北京青年报社广告部负责分类广告业务。
法院查明,1997年至2002年1月间,段某先后以“住房条件差、无钱购房”为由,向北京青年报社的广告代理商北京博瑞广告公司老总武某、北京加裕华广告有限公司负责人秦某索要购房款。
2001年1月,段某收受武某给予的一张空白转账支票,并用该支票交纳了朝阳区华腾园一套房屋的首付款22万余元。当年9月,段某再次要求武某帮助其在华腾园购买了一个地下车位,价值8万余元。此外,2000年12月,在段某的要求下,北京加裕华广告公司交给段某一张空白转账支票,帮助其购买了朝阳区望京新城的一套房屋,房屋价款为62万余元。
去年11月,朝阳法院以受贿罪判决段某入狱13年,继续追缴其犯罪所得的30余万元人民币,并没收了段某在望京新城的那套房屋。宣判后,段某提出上诉,称自己在单位没有职权,只是曾借款买房,且已将钱归还武某和秦某,因此自己不构成犯罪,而原判“事实不清、量刑过重”。
近日,市二中院做出终审裁定称,根据北京青年报社出具的相关广告提成凭证、段某的收入证明及段某妻子的证言可以证明,段某自1992年至2000年的总收入不超过160万元。其间,段某还自行购买了汽车1辆、住房1套,这些共计花费60余万元,而其妻从1998年起开始没工作,家里的一切开销均由段某支付,其收入明显不足以支付涉案房款。此外,段某所称的已将这些房款归还给武某、秦某,并没有相应的证据能够支持;而段某亦未提供其有其他经济来源的证据。据此,该院维持了朝阳法院判处段某13年有期徒刑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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