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6月28日讯
(记者李传华通讯员周平虎实习生王惠)省交警总队近日制定了贯彻落实公安部《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实施意见,推出十六项措施服务群众。
据了解,这十六项措施包括实行值日警官制度、交通管制须提前告知、交通肇事逃逸案应及时向受害人及其亲属通报案件侦办情况、在检验机构设立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窗口、试行邮政代办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试行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通过多种方式实现自助预约考试等。
行驶证注册仅两个工作日
从今年7月1日起,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国产或进口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所提交登记资料符合规定,机动车检验合格的,各车管所和交警大队从受理之日起,必须按公安部优化的业务流程,由法定时限的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业务,核发牌证。
及时告知“必知情形”
从2007年7月1日起,各车管所和交警大队对辖区内有下列情形的,应向社会公告:(一)机动车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逾期3个月以内的;(二)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未换领、驾驶人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和驾驶人达到规定年龄,未办理准驾车型降级换证手续,逾期6个月以内的。
增加自选号牌号码数量
从2007年7月1日起,各车管所和交警大队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群众公开自选号牌号码由原来的“4选1”放宽到“5选1”,增大群众的可选性,为群众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
有车族可拥有“终身车牌”
从2007年7月1日起,机动车报废后,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申请继续使用原报废机动车号牌号码的,必须符合如下条件:(一)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自注册登记或转移登记之日至强制报废注销的时间,或未达到强制报废条件,因交通事故、火灾、灭失、自愿报废等原因申请办理报废注销的时间应当满3年以上。(二)机动车所有人按时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应在6个月内申请新车注册登记,同时提交机动车报废回收手续。(三)机动车报废前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已处理完毕。
换领驾驶证可申请延期
从2007年7月1日后,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按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或者换领驾驶证的,可在服兵役、出国(境)前一个月内,书面向辖区车管所提出申请延期。
事故询问可委托律师到场
从2007年9月1日起,交通事故立案后,当事人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时,可以请委托的律师到场。
建立多国语言考试题库
海口车管所从2007年9月1日起,对外籍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使用多国语言无纸化考试系统进行科目一考试和评卷。其他车管所要力争在年底前完成安装调试工作并投入使用。
(来源:海口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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