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昕)家住咸宁路的58岁周茹(化名)从来没曾想过,自己在西安交通大学干了23年临时工后,却和学校对簿公堂。这一切都缘于周茹向学校提出了办理退休手续,而交大则以“无此先例”为由拒绝。去年年底,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判定周茹胜诉。
两次打官司原告变被告
周茹说,她于1983年12月6日至1985年11月在西安交通大学从事道路清扫工作;1985年11月至2006年5月,在学校宿舍从事学生公寓管理工作。2006年4月21日,周茹请求西安交大为自己办理退休事宜,但西安交大以“无此先例”为由拒绝,并于同年5月12日口头通知与周茹解除劳动关系。
此后,周茹多次要求对方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被西安交大拒绝。随后,周茹将西安交通大学和西安交大后勤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后勤公司”)诉至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最终,省仲裁委认定西安交大从1983年起即与周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非后勤公司。因此,交大在此案中存在违法行为,遂裁决西安交大支付周茹1.2万余元工资和补偿金,并按规定为周茹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及失业保险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对于仲裁委的裁决,西安交大表示不服,并将周茹起诉到碑林法院。周茹不得不再次和西安交大对簿公堂,成为被告。
焦点一:交大该不该承担责任
昨天上午9点,碑林法院大法庭内,原被告双方再次对簿公堂。西安交通大学代理人称,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周茹与后勤公司均承认从2001年10月10日起,双方已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该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故交大不应该是该仲裁案的适格主体,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而被告则表示不能接受这一说法。周茹的代理人则称:“后勤公司属于西安交大的下属企业,虽具诉讼资格,但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因此责任应该分开的理由不能成立。”
焦点二:“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在对相关细节和证据进行审理后,主审法官提出对于原告是否对“周茹从1983年起即已在西安交大工作”的事实有异议,交大代理人表示不认可该事实。
最终,法庭根据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能力,采取举证倒置原则,要求西安交大提供1983年至2000年左右的学校临时工资发放登记等相关资料,证明周茹是否从1983年起就开始在该单位工作。同时,也由于原告无法当庭提供这一重要证据,法庭不得不宣布休庭并决定择日继续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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