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6月28日讯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丁义军副院长收到了一封来自工商银行济宁分行的来信。信中写道:“该案的顺利执结,使我行从因贷款不良率居高不下而面临‘停牌整顿’的困境中解脱出来。执行法官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对案件进行了和谐、人性化的执行,真正实现了多赢。
2005年12月14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向省高院起诉,要求山东鲁抗医药集团公司偿还2004年10月20日至2005年4月8日的23份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共计1.84亿元。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要求被告在10日内履行判决。原告在起诉时就向法院申请查封了被告持有的一上市公司的全部股权,在案件进入到执行阶段后,原告要求对被查封的股权进行变现。
作为一家医药行业的上市公司,鲁抗医药集团公司是省属重点企业,医药企业领域的排头兵。该案承办人执行局孙风才法官意识到,该案牵动多家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如果采取简单拍卖股权的方式结案,将会对企业的生存和地方经济形势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保障上市公司健康、稳定的可持续发展,孙法官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展开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在三个月的时间里,他在上海证券公司、省工商局、省中国人民银行间多方奔走,还去济宁进行了两次实地调查;三次组织当事人座谈协商,并联系省国资委参与到调解工作中来,制定出多套执行方案供双方参考,终于促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在保留拍卖查封股权的前提下,由被执行人多方筹集资金,以现金形式分四次共偿还1.71亿元。目前,被执行人已经归还工商银行济宁分行贷款1.37亿元,其余3429万元也将于2007年8月份全部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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