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家住徐汇区的一位居民,1990年5月我们夫妻响应号召申领了《独生子女证》。根据1990年3月14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条例,持有该证的公民,系在职职工的可在年老退休时,由原单位增发相当于在职工资5%的奖励费。
记者调查
接到读者反映后,记者联系到徐汇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据该委信访办的羽女士介绍,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可以享受在年老退休时,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读者袁先生的妻子退休时,应按此规定享受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待遇。
羽女士还提醒说,一次性的计划生育奖励费2300元是以实行计划生育的个人为单位,由社会保障局发放的,夫妻双方退休时可以各领取一次。
另外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读者袁先生提到的1990年3月14日上海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已从2004年4月15日起废止。也就是说,原先计算计划生育奖励费所依据的条例已经不再有效。
最近,记者已接到过两三次读者来电询问这一问题,说明还是有人不清楚这方面规定的修改,需要有关部门重视信息沟通工作,及时让老百姓知晓新的规定和政策。
本报记者叶米羊见习记者付鑫鑫
|